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保政办发〔20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4〕16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冀办发〔2014〕1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212号)精神,就市本级创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培训对象
创业培训是通过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人员进行创业知识培训,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后续扶持服务,组织实施创业实训,提高其创业能力,促进其创业成功。培训对象包括下列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内有创业愿望的职业院校学生和已创业的小微企业主(原则上在创办3年内)。
二、补贴标准
坚持自愿参加、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元,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培训合格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三、机构认定
(一)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办学资质、具备创业培训条件、且愿意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均可向市人社部门申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市人社部门根据开展创业培训工作情况,每年进行定点机构认定调整。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取得合法办学资质,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方针,能够履行创业培训的有关规定、职责。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创业实训需要的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的安全规程。租用场地的,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有5名及以上取得省级以上创业培训授课资格的专职教师和2名以上能够指导创业实践的专兼职教。
4.满足创业培训(SYB)要求,具备5个小班教学的标准化教室及100平米以上一体化授课教室、标准课桌椅、电脑、投影仪等教学设备设施,可通过互联网开放授课。
5.创业实训室具备30工位以上的空间,同时具备10个以上模拟创业项目,供学员实训。
6.建立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学员的正常学习、生活及安全能够得到保证,近年来没有发生安全事故记录。
7.其他规定条件。
(二)培训机构认定。
1.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自愿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社会各类培训机构以及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向市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申请表》,报送相关材料,包括培训机构的资质、规模、师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培训教材等基本情况。
2.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采购方式,市人社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培训机构进行认定。
3.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评价制度,每年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年度评价。对培训工作开展不力、管理不规范、存在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取消其创业培训机构资格。
四、开班及补贴申领程序
由定点培训机构向市人社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并附《创业培训报名表》、《创业培训教学计划、教材、教师资格审核表》、《创业培训学员审核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开班第一节课及结业考试应填写《创业培训开课登记表》和《创业培训结业登记表》,成绩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培训完成后由培训机构向创业办申报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创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创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免费培训协议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创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为创业证明)等证明材料,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培训小微企业主的,还应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申请材料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后,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培训机构要严格按政策规定招收学员,开班前要向创业办出具如下材料:
1.《开班书面申请》一式三份。申请书上要注明学员人数、培训时间、师资配备、收费情况及减免情况;
2.填写《创业培训教学计划、教材教师资格审核表》以及培训大纲、教学计划、课程表;课程培训总课时不得少于80学时;
3.《创业培训学员审核表》和《学员花名册》一式三份、学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二)培训机构的创业培训师资由取得创业培训授课资格的SYB教师组成,承担创业培训教学任务,接受学员咨询;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管理制度,为每个学员建立完整的学员培训档案;严格按培训计划教学,确保培训质量,同时建立培训全程视频监控录相资料。
(三)培训机构在申请培训补贴前要将申请培训补贴人员姓名、培训专业、课时、补贴金额在学校院内上墙公示,同时报送电子版供市人社部门上网公示。市人社部门结合平时检查情况对培训单位所交资料审查合格后抄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培训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
(四)创业培训的监管采用“互联网+”的模式,开发软件采用网络监管,所需费用从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各培训机构的培训室开通互联网实时传输系统,以便监管部门实时监管;对参加培训的人员采用学时卡、指纹识别、影像识别和课时记录卡作为学员的学习课时记录(无故旷课3次以上取消免费培训资格)。
(五)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申请使用的监管。市人社部门应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指导培训机构按照要求、程序申请补贴资金,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培训机构补贴资金申请、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及培训“缩水”的培训机构,按申请渠道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取消定点培训资格,追究领导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实施意见执行过程中所需表格等文书式样由市创业办统一制发。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