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依托公共服务中心、政务办事大厅建立、推行临时救助制度
近日,根据***和省有关规定,保定市制定了《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标准和方式
(一)救助对象范围。
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对象,因突发状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成员罹患重病、遭遇意外、子女就学或其他突发状况,因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患有特殊疾病或遭遇重大家庭变故,对生活悲观绝望,失去信心,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
(三)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与提供转介服务相结合。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因智力障碍、年老等原因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账户信息的,以及开展紧急救助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在救助对象面临紧急物质生存困难时,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实物方式予以救助。针对救助对象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供转介服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相应的救助待遇;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予以转介。
临时救助程序
(一)临时救助受理方式。
依申请受理。经个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委员会、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日常排查,核实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或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人员,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告知、引导或护送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二)审核审批方式。
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作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救助金额较小不超过当地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每月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对无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并提供救助。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三级代办”机制。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公共服务中心、政务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申请,并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办理结果反馈流程。
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及帮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