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出台意见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为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近日,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从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优化便民服务方式、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强化政府责任落实等方面,对我市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意见》指出,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受案范围,自2016年开始,凡涉及义务兵、70岁以上老年人、失独家庭成员、农民工等四类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免予经济状况审查,直接给予援助。在部分县(市、区)和部分市直律师事务所设立试点,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到2017年底,市内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现行的低保标准1.5倍调整过渡为低收入标准;加强困难群众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方面案件,尤其是农民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做好涉及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法定情形的案件辩护(代理),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县两级法院和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站点工作。
《意见》强调,要按照服务流程规范化、服务工作制度化、办理案件标准化的要求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要继续健全案件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指派、承办等业务规范,优化办案流程。改进资源配置模式和案件指派方式,针对案件类型、难易程度、当事人意愿、特殊人群等相关因素,探索组建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提高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切实加大监管力度,通过推行援务公开制、首问责任制、质量考评制、投诉处理制、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等机制,综合运用同行评估、旁听庭审、***督办、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切实加强法律援助质量标准化建设。。
《意见》支持我市全面推行法律援助“窗口化”服务模式,要继续加强“12348”公共法律服务智能信息语音平台建设,依托乡镇(街道)、村(居)和总工会、妇联、残联等组织普遍设立工作站点;深化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通过缩短案件受理审查期限、特事特办等办法提高群众满意度。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及严重疾病患者实行预约式、***式、一站式服务,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都能得到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根据案情特点和受援人意愿,有针对性地采取心理疏导、咨询、代书、调解、仲裁、诉讼、帮助申请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等多种方式减少受援人讼累和物质成本。 同时,我市还将积极推进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的应用,开展业务咨询和网上自助服务,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方式。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建立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机制,逐步推广政府购买法律援助公益岗位、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服务。继续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监督管理,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