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开始了
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工作已经开始,此年度各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请于今年3月31日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各项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每项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可向保定市地方税务机关咨询或者索取有关资料,地税机关有专人进行解答。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税款,均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罚款,不加收滞纳金,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