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考核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日前,我市出台《沧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标(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明确了考核的范围、内容、方式、奖惩等相关内容。由此,文化工作政绩考核从“软任务”变成了可量化的“硬指标”。
《办法》要求,着重从7大项、73小项考核内容入手,加快推进我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组织保障方面,包括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和工作格局,并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等。资金人员保障方面,把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等。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建设方面,公共图书馆人均占有藏书0.8册以上,平均每册藏书年流通0.8次以上,人均年增新书在0.05册次以上,县级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不少于3T B等。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面,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共建、社会参与的农民工文化工作机制;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实现免费开放;每个行政村每月看1场以上电影,每年看4场以上戏剧或文艺演出,每年组织5次以上规模较大的群众文体活动等。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和制度建设方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志愿者队伍,每个社区(村)业余文艺团队不少于2支等。
《办法》考核范围为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考核结果使用评分制,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根据考核结果,对考评分为优秀、良好等次者给予表彰奖励,确定为沧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对考评分为不合格等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不力,未完成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创建示范区目标责任书、影响全市创建考核验收的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将进行责任追究。
(来源:沧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