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占文就是要以制度追责惩治为官不为
6月29日市委召开的十三届113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严肃整治“为官不为”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整治“为官不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这就意味着将整治“为官不为”上升到了“制度追责”的层面,严查“不为”之事、细问“不为”之责、狠刹“不为”之风。对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道歉;情节较重的,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从而,让“为官不为”现象无法遁形。
眼下,在经济增长放缓、简政放权、高压反腐背景下,一些地方的部分领导干部身上“为官不为”现象的确很严重:“平平安安占位子、疲疲沓沓混日子”,“占着位子不干事,拿着工资不出力”,“不贪不占,啥也不干”,“平时做敲钟和尚,遇事当甩手掌柜”……形如“政府摆设”,状如“公演木偶”。
“为官不为”表面看起来是无关痛痒的小毛病,至少与腐败行为相比,属于“小恶”。但“为官不为”同样是一种腐败,消耗民心,激起民怨,其恶劣影响比腐败有过之而无不及。
中国有一句俗语“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可是古往今来,有几个不作为的官员会主动回家卖红薯?一是他们不承认自己“不作为”,二是难于发现他们“不作为”,三是没有具体的法律和制度来惩治他们“不作为”。按照字面的解释,“不为”是与“有为”相对而言的。一个人担任了一定的领导职务,就负有了实施某种职务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应该履行而且积极履行责任和义务,就是“有为”,能够履行而不去履行,就是“不为”。权利和义务,是同一法律关系中两个不同的侧面。两者互相依赖,又互相转化。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也是拥有和行使权力的前提。如果只享受权利和待遇,不为老百姓办事,这样的官员又养之何用?
干部“为官不为”的表现形式很多,但总结起来,也就是下面这六“子”:一是求稳怕乱,规避风险“做样子”;二是空喊口号,不见行动“唱调子”;三是安于现状,庸碌无为“混日子”;四是回避矛盾,遇到问题“绕弯子”;五是不能担当,急难险重“撂挑子”;六是掩盖问题,欺上瞒下“捂盖子”。
机关单位有这样的干部就会出现政令不通,形成人为的干群隔阂,造成政府公信力的降低;干部“为官不为”,就会出现有利就上、有责就躲的现象,从而败坏党员干部队伍的形象;干部“为官不为”,就会出现小事拖大,大事拖炸,贻误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造成政府工作陷入被动;干部“为官不为”,就会出现得过且过,无创新开拓意识,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造成人员管不住,工作推不动,经济上不去,社会不和谐。
让“制度追责”惩治“为官不为”,即是构建严密完善的机制制度来规范约束干部的行为作风,一旦发生“为官不为”的现象,发现一起,依规依矩来查办一起。强化执纪监督,形成“不敢不为、不为追责”的硬性约束;科学绩效考评,克服“干好干坏、优劣不分”的现实难题;实施制度追责,建立“在位有为、必须作为”的长效机制。
曾国藩《治心经》里有一句话叫“以苟活为羞,以避事为耻”,也有一句话叫“为官避事平生耻”,当官如果逃避责任,不作为,那就是最大的耻辱。古人云:“勤者,政之所要;廉者,政之本也”。廉洁奉公是为官底线,在其位谋其政也是最起码要求。廉而不勤,小则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大则贻误党和人民的事业。尤其在当前,改革爬坡过坎,任务艰巨,要的就是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勇于担当的精神。中央一再强调,遵守规矩不是无所作为,“为官不易”不能“为官不为”。
******提出:“我们做人一世,为官一任,要有肝胆,要有担当精神,应该对‘为官不为’感到羞耻。”“为官不为”者人为地把“守规矩”和“干事业”对立起来,说白了是患上了综合性疾病,包括缺乏理想信念的“软骨症”、高压从严治党下的“焦虑症”、保守陈旧思维的“依赖症”、迷恋官本位的“成瘾症”。
当前,各级领导干部面对的是一个重大考验期,也是从政理念、从政方式的转型期、调整期。党的干部是人民公仆,自当在其位谋其政,既廉又勤,既干净又干事。为官须有为,不为须问责。干事但不干净的要处理,干净但不干事的也要问责。要牢记责任重于泰山,兢兢业业,夙夜在公,与人民同甘共苦,把追求国家富强,追求人民幸福,追求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为自己的毕生任务。如果没有这样的觉悟,没有这样的意识,那又何必当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