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总体要求和目标: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快改革的总体部署,根据国家、省脱钩方案明确的原则、范围、任务和步骤,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平稳过渡、确保效果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推进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更好发挥协会商会在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效、企业创新转型中的独特优势和维护会员权益、引导行业自律、服务决策咨询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脱钩主体和范围: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本方案执行。
范围是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经济组织的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要按照本方案进行脱钩。重点是:行业协会商会注册时与行政机关有主办、主管、联系、挂靠关系的,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与行政机关资产财务有关联的,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含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担任或兼任行业协会商会职务的。
主要任务是全市行业协会商会要于2017年底前在机构、职能、财务、资产、人员、党建和外事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并在脱钩过程中逐步理顺管理机制。
机构脱钩。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代管的事业单位的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不能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要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根据业务关联性,在精简的基础上划转到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并纳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职能脱钩。对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行政职能进行清理和剥离,由行政机构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将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移交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并制定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责任。
财务、资产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须设立独立账号,单独核算。没有独立账号、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财务由行政机关代管或集中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要立即设立独立账号,实行独立财务管理。要逐年减少行业协会商会的财政直接拨款,到2017年底彻底取消,同时完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机制。行政机关要对其主办、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资产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厘清财产归属。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按所有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执行。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腾退,市直行政办公用房的具体办法由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办公用房的具体办法由本级负责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人员脱钩。行政机关不再干涉行业协会商会的人事任免,确保行业协会商会自主选人、用人。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任职或兼职的,按国家有关要求提出退出或保留意见并随脱钩工作进展落实到位。离退休领导干部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按《***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执行。
党建、外事等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与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脱钩。脱钩后的党建工作,由依托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建立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负责;外事工作由各地政府按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不再经原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单位审批;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由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为适应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新体制新要求,各级发展改革、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制定综合监管办法。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引导政策,加强分类指导。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转型发展;完善行业协会商会价格政策,落实有关税收政策;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交流、企业“走出去”、应对贸易摩擦等事务中发挥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作用;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鼓励和促进行业协会商会间公平有序竞争;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完善信用体系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自方案印发之日起,新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按方案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