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三人倾倒有毒污水受到法律制裁
Admin - admin
于2019年07月15日发表
近日,昌黎县人民法院对该县首例环境污染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倾倒含有有毒成分的污水,受到法律制裁。
2013年3月1号下午,被告人 王某雇佣被告人姜某驾驶一辆危险品运输罐车,另一被告人姜某某跟车运输。当晚,三名被告人来到秦皇岛港一处码头,从停靠在此处的一艘船上卸载污水,装到危 险品运输罐车内。分多次将150吨污水运至昌黎县朱各庄镇某村,倾倒在村东一个大坑里。
后经群众向卢龙县环保局举报,现场清理液体废物150吨、固体废物480吨。经检测,坑内污水含有挥发酚、氰化物、铅等有毒物质,车内污水检出挥发酚、氰化物等有毒物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姜某、姜某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属于共同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姜某和姜某某犯污染环境罪,拘役5个月,分别处罚金10000元。 秦皇岛广播电台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13 09:01:10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