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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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15日发表
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3号)精神, 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阶段性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
2016年8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19%进行征收。2016年5月至7月间的养老保险费将对各参保单位进行退费结算。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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