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的通告

为进一步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解决群众异地办理婚姻登记多地跑、多次跑等问题,尽力满足人民群众就近办理婚姻登记需求,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桂民函[2023]356号)文件精神,平南县婚姻登记处全面实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跨省通办”试点业务范围为: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
(二)补办结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居民婚姻登记、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档案查询等业务不在“跨省通办”试点范围之内。
二、受理机关
平南县婚姻登记处
三、受理时间
自2023年6月1日起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事项。
四、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居住证暂行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民发[2021]2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民办发[2023]6号)、《自治区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桂民函[2023]356号)。
五、受理权限
(一)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广西的内地居民,可以自行选择在区内任意一个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二)双方户籍地均非广西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三)现役军人办理婚姻登记,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六、提交材料
(一)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广西的内地居民,选择在广西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即可办理,自2023年6月1日起无需再提交居住证。
(二)双方户籍地均非广西的内地居民,选择在广西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在广西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三)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广西,选择在广西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以及《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和材料即可办理。
(四)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和非现役一方户籍地均不在广西,选择在广西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以及《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非现役一方在广西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