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开发长江禁捕护渔员公益性岗位的通知
扬人社〔2023〕34号
各承担禁捕任务的县(市、区),功能区人社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关于长江十年禁渔***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农业农村部长江十年禁渔“三年强基础、顶得住,十年练内功、稳得住”工作要求,充分发挥长江禁捕护渔员公益性岗位在提升长江禁捕网格化管理水平、推动长江禁捕各项措施落实落地落细中的作用,根据《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1〕3号),现就进一步开发长江禁捕护渔员公益性岗位通知如下:
一、开发领域
全市受聘从事长江禁捕水域日常巡护的护渔员。
二、安置对象
通过常规手段帮扶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安置数量
沿江及保护区有禁捕任务的乡镇(街道、开发区)根据实际巡护需要确定护渔员岗位数量。
四、安置程序
各县(市、区)、功能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定护渔员公益性岗位数量、招聘要求和工资待遇。农业农村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推荐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招聘;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招聘录用工作,对拟录用人员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所在社区(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步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五、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与护渔员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签订用工协议或劳动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六、补贴政策
护渔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七、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岗位开发、人员推荐、招聘和用工管理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员推荐、协助招聘、补贴兑付等工作。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当地就业补助资金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开发安置计划。今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尽快做好岗位开发、人员安置、补贴发放等工作。各地要强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问题,坚决纠正简单发钱、过度福利化的倾向,营造自力更生、劳动光荣的社会氛围。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