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
为积极贯彻落实******生态文明重要思想和自治区主要领导有关生态环保工作批示精神,进一步健全河长制管理机制,大力保护辖区河道水域生态资源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捕捞的通告》(市政〔2016〕5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决定在象山辖区河道水域内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现将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或使用地笼网、迷魂阵、滚钩等非法捕捞工具进行捕捞。对从事电鱼、毒鱼、炸鱼或使用非法捕捞工具进行捕捞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经区农业农村局核查梳理情况后上报市直执法部门,由市直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及渔具,并处法定数额罚款;对涉及炸药、毒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禁止制造、销售电捕工具等禁用渔具。对制造、销售电捕工具等禁用渔具的,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经区农业农村局核查梳理情况后上报市直执法部门,由市直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渔获物、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法定数额罚款;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以暴力威胁、伤害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区河长办、农业农村、生态环保、公安、城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协同配合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各乡、街道办事处对所辖水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监管巡查力度,做到早发现早处置,积极主动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五、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及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公安:110;象山区农业农村局:0773-3836811;联络员:申文凯)。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