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区应急管理局开展烟花爆竹非法售卖专项整治工作
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燃放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安全,做好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守好群众身边安全尤为重要。连日来,济阳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区公安分局等单位,到济阳区澄波湖大桥开展烟花爆竹非法售卖专项整治工作,发现非法售卖烟花爆竹的,现场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将烟花爆竹进行扣留,对商家进行相关法律科普。
春节将至,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旺季来临,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也进入高发期。济阳区应急管理局温馨提示,群众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在未办理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行为。同时,消费者要增强安全意识,通过有销售许可的合法途径购买烟花爆竹,在安全区域和场所燃放易燃易爆物品,共度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
相关法律科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