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东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战略部署,鼓励和吸引县内外投资者积极参与我县脱贫攻坚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扩大招商引资渠道,提高招商引资效果,促进我县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 ***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厅字〔2017〕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粤桂扶贫协作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办〔2017〕1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重大项目建设“五个优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推进“一事通办”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改进安全质量认证和生产许可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优化市场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办税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354560”改革提升服务企业效能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通关环境畅通南向通道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拟出台《东兰县东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为了增强本办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执行性,现将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欢迎各部门、组织和公民登录并予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8年6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东兰县招商促进局办公室(联系电话:6326823 ,邮箱:dljxb890@126.com)。
附:关于征求《东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兰县招商促进局
2018年6月22日
东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战略部署,鼓励和吸引县内外投资者积极参与我县脱贫攻坚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扩大招商引资渠道,提高招商引资效果,促进我县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 ***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厅字〔2017〕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粤桂扶贫协作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办〔2017〕1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重大项目建设“五个优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推进“一事通办”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改进安全质量认证和生产许可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优化市场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办税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354560”改革提升服务企业效能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通关环境畅通南向通道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县辖区范围内投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三条 凡进驻我县投资工业项目建设的企业,简化用地审批流程,实行企业“零跑腿”、政府“一站式”办结制度。企业需办理的用地报批材料和其他证照由县政府成立的“东兰县招商服务代办中心”负责办理,费用由投资企业承担。
第四条 在我县投资的农业观光类、健康养生类企业,属于公益性行业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对项目必需采用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地块,土地出让价格按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收储成本核定底价,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土地价格最高可优惠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30%。如土地招拍挂出让价格高于成本价,按照“先缴后奖”的方式,由县财政按超出土地收储成本部分等额资金奖励企业,专门用于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投资我县主打产业含粤桂协作扶贫产业、食品加工、中药业、纯天然饮用水、冷链行业等项目的企业用地可实行全国最低价工业用地价供地,或采用前三年先划拨供地,三年后或正常经营后按成本价协议出让。
第六条 企业(投资者)可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投资达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使用土地,在不破坏并保护好耕作层做好土地复垦方案的前提下可按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办法给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七条 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申办加工制造业的企业,除租赁农民土地的费用外,可无偿使用土地。鼓励村民集体组织成员以土地入股方式参与企业投资开发。
第八条 鼓励大型企业进驻我县开发石灰岩产业。储量1000万吨以下年产80万吨以上生产规模的企业,县政府负责协调用地用矿办理手续。
第九条 支持和鼓励企业集约节约用地,企业厂房楼层建设、容积率等可享受宽松的管理。
第三章 财税金融政策
第十条 社会资本投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敬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鱼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产品在《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内的其他农特产品在流通环节适用10%增值税率。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项目发展,社会资本投资20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项目,享受以下土地(指耕地)流转财政奖补扶持政策。
(一)享受财政奖补政策的农业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流转土地规模须在400亩以上;
2.流转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
3.土地流转合同已在所辖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4.流转收益按合同已经向出让方兑现过一次以上;
5.在实施扶贫产业项目开发时,根据经营规模,按照实施面积每20亩帮扶一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的比例,带动贫困户年度脱贫或取得稳定收入。
(二)财政奖补标准:
凡土地流转面积在400亩(含400亩)至1000亩(含1000亩)的,按每年每亩4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流转面积在1000亩(不含1000亩)以上的,按每年每亩5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连续奖补五年。
第十二条 对投资我县的项目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且当年缴纳的地方税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对引进自治区级、国家级研发平台在本县落户的企业,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是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由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获得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由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
二是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由县级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获得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三是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中介机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升格为国家级科技中介机构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知识产权服务辅导机构、专利机构,由县财政给予2.5万元补助。
四是对新认定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小巨人成长企业、科技型种子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在自治区级补助的基础上,再按自治区标准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是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六是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企业2.5万元的补助。
七是对落户本县的高新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采用的设备、技术工艺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的,经自治区级工业投资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且企业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项目关键设备购置总额的10%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在本县行政县域内商事制度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本县统计的企业在主板和在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除享受自治区、市优惠政策外,另给予300万元补助;在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给予200万元补助;企业在新三板成功上市的,给予75万元补助。通过借壳和重组上市并将总部迁到我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十五条 从2018年开始到2022年12月止,对新引进的国家、自治区、市鼓励类项目企业实行工业纳税奖励。上年度实现增值税(以县人民银行统计的实际入库数为准)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解决本县就业100人以上,其中建档立卡户就业人员占就业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县人民政府将按该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0.3%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在我县新设立的企业,除国家限制、禁止发展项目和房地产、批发、零售业外,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享受本优惠政策的项目安排贫困群众就业人数占就业总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他在我县新设立的企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8年版)》相关规定减免。
第十七条 制造业企业项目补助。引进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制造业项目落户我县,当年投资到位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按企业实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租用标准厂房且合同租赁期为3年以上的,按同区域标准厂房市场平均租金的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第十八条 设立金融机构补助。对在我县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内新设立县级分支机构的,给予每家一次性补助60万元;对设立固定营业网点的,给予每家一次性补助40万元。
第十九条 物流企业投资奖励。对新引进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物流企业,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在我县设立省级区域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设立跨省区域总部的,给予一次性奖城1000万元。
第二十条 电商企业投资奖励。电子商务投资企业在我县落户设立企业,销售我县单一农特产品且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不低于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不低于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销售我县农特产品且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经国家、自治区商务部门认定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品牌创优奖励。在我县设立企业新获得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旅游投资奖励。在我县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含景区建设、乡村旅游开发、旅游商品开发、四星级以上酒店)、农旅融合、文旅融合、文体融合等产业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以统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三条 产业协作奖励。鼓励县外企业与我县中小企业开展分工协作,推动产业链协同制造和协同创新。龙头、骨干企业每增加1家本地配套企业(指与龙头企业发生开票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龙头、骨干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整机集成制造企业或工业总承包企业,向无关联的本地企业采购配套关键零部件或设备超过500万元的,按照采购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人才引进政策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认定的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协议在东兰全职工作两年以上的,除自治区给予的住房补贴和岗位津贴外,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给予安家补贴20万元至100万元,月生活津贴3000元至4万元。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认定的第一至第四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协议在东兰全职工作的,按自治区安排的年度科研补助经费1:1.5落实地方配套经费;第五层次人才及其团队,自然科学类每年安排科研补助经费2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每年安排科研补助经费10万元,连续补助3年。
第二十六条 通过调动、调任、招录、招聘等方式进入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全国重点高校毕业大学本科生,分别给予住房补贴18万元、10万元、5万元,分五年发放。5 年内除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分别给予月生活补贴6000元、4000元、2000元。
第二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候鸟服务、退休返聘、对口支援、产校结合等方式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协议一年以上的,除双方约定的工资待遇外,每年由县财政按实际产生的往返费用给予补贴,年往返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属自治区高层次人才的,按全职工作生活津贴标准及实际在东兰工作时间给予补助;属博士研究生或高级职称专技人才以上的,按实际在东兰工作时间每月给予2000元生活补助;属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专技人才的,按实际在东兰工作时间每月给予1000元生活补助。
企业按规定程序通过上述方式或以服务外包、人才租赁等方式柔性引进自治区高层次人才的。根据协议目标或按协议履行相关责任完成情况,经认定,按计税报酬总额的20%,给予柔性引进人才个人或团队带头人一次性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八条引进人才在东兰工作成果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级重大科技奖项的,给予国家或自治区同等额度的资金奖励。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首次在自治区内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扶持补贴。
第三十条引进人才在享受补贴期内,每两年免费安排一次体检,其子女入学、家属入户和就业可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
第三十一条新引进的规模以上企业,其管理、技术人才的子女入学,家属入户和就业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
第五章 用工政策
第三十二条 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并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
第三十三条 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按一定标准给予企业或社会组织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其中:吸纳就业10人以下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10人以上(含)、20人以下的,按1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20人以上(含)、30人以下的,按14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吸纳就业30人以上(含)的,按16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乡镇(村)创建就业扶贫车间,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给付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
第三十五条 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贫困家庭劳动者
第三十六条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我县主导产业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应连续计算。新增就业岗位是指与基准月(上年度的12月或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相比较,企业每月净增加的新就业岗位数量,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六章 入驻工业园区政策
第三十七条 入驻东兰(含工业集中区,以下称园区)的工业项目,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县产业导向、产业布局,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入驻园区的,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在本县优先发展长寿生态系列农副产品深精加工,优先支持健康养生食品(含饮用水产业)、健康养生服务、健康科技等新兴战略产业领域的项目。
(二)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该项目总建筑面积20%;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等规定执行。单位GDP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依法办理国土、规划、环保、发改、建设等手续,建设过程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自觉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度和责任感。
(四)项目建成投产后,产品外贸出口必须以工商、税务关系在本县注册企业名义报关。
(五)服从园区管理机构等职能部门监管。
第三十八条 在东兰的工业企业投资项目,除享受自治区、河池市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如下政策:
(一)关于厂房优惠
1.政府已建厂房:实际投资达到0.5万元/平方米的项目,或年平均带动本地人口就业人数达200人以上的投资项目,可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水、电、路等按基本要素配备或装修),实现“拎包”入驻,企业购买设备后即可生产。为鼓励企业发展,新入驻企业投产创税后执行租金减免政策,即前3年享受免交租金,后2年按正常市场租金减半,5年之后按照正常市场租金计算收取租金。
2.政府代建厂房:对于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年产值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政府按照企业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及其规划布局建设厂房,其投资由政府全部承担。入驻企业使用厂房和国有土地可以采取先租赁后出让的方式。企业自批准之日起,4年内租金累计达到完善手续的当年土地出让起始价时,可由国土部门直接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手续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4年后虽未达到当年土地出让起始价的企业,企业一次性补齐不足部分后,亦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手续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土地出让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从缴纳首期租金之日起算。
3.企业自建厂房:实际投资1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政府提供工业用地,企业可在园区内相对规划区域建设厂房。企业所用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土地成本后依法按“招拍挂”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鼓励企业集约用地建设多层厂房,厂房加层用于生产的不收取增容出让金。对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实行分层奖励,地上建筑第二层每1000平方米奖励2万元,第三层每1000平方米奖励3万元,第四层每1000平方米奖励4万元,第五层以上每1000平方米奖励5万元。供水、供电、道路等设施建设安装到相关规划红线处。
(二)关于补贴优惠
达产后(从投产后第二年起),工业产值(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亩.年,税收不低于5万元/亩.年的企业项目,享有生产厂房(仓库除外)补贴,即100元/平方米。此外,可享有物流补贴,即根据项目生产实际产生的物流费用(以正式的货物运输***为凭),每年按总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企业享受的装修补贴、物流补贴等总额不超过企业同期缴纳税金县级留存部分的总额。对于发展前景好、带动性强的企业,需技改和增加新设备的,优先支持申报自治区工信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第七章 投资服务政策
第三十九条 凡在东兰县投资企业,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均享受“一站受理、全程代办、热情周到”的保姆式服务,向投资者提供办理项目行政审批所需的申办内容、责任单位、办事程序、所需资料、收费标准、承诺时限、申报人的权利、监督投诉办法等内容的办理或咨询服务,为投资者答疑解难,并享有政务服务容缺受理机制。
第四十条全面开展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投资项目综合服务窗口,推行工业园区代办服务制度,实行手续代办、限时服务制度。项目涉及的立项、注册、办证、办照、建设等手续,在企业提供真实、完备的资料后,由相关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代办,实行有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努力实现“园区的事园区办,园区办事不出园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发展动能。加大“多证合一”“多评合一”“多图联审”的应用力度,对外来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持续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对企业开办、纳税、施工许可、水电气报装、不动产登记等事项大幅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间。企业开办手续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审核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只需跑一次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结,园区企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4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投资项目施工许可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十一条 深化政务服务咨询热线和网络平台建设,逐步建立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公共服务平台,投资者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都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咨询、受理、办理、反馈、查询等多样化便捷服务。公开全县“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一次不用跑”事项清单,创新开展“一事通办”、“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等审批服务,逐步实现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不用跑”的目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政策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享受年限未满的,可按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
第四十四条 此政策中所有现金奖励都换一种形式,待税款转换为财政资金后由政府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奖励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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