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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

Admin - admin 于2022年11月13日发表  

  为了作好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工作,根据《***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绥中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绥中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次分配方案。

  一、配租房源

  此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为大台佳园102套,户均面积50平方米。

  二、配租对象

  此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分配对象家庭分两类:一类为绥中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我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以下简称特殊贡献家庭)。二类为已就业的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三、报名地点及报名截止时间

  一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到绥中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地址:逸夫小学西侧原环卫处办公室二楼,联系电话6186266;

  二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经本单位确认后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报名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6日-4月15日止。

  四、准入标准

  一类申请家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绥中镇中低收入实物配租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绥中镇非农业户口,并且在本县实际居住1年以上;

  (2)申请家庭收入标准为:

  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3102元;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两人及两人以上户家庭为人均可支配收入29480元;一人户家庭为人均可支配收入30954元。

  (3)申请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4平方米。

  2.特殊贡献家庭为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4平方米。

  二类申请家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 在我县工作并且在我县辖区内无住房的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工作人员家庭。

  2. 外来务工人员须在我县已稳定就业一年以上且用工单位签订劳务(聘用)合同,用工单位在我县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外地无房人员家庭。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

  一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绥中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离异家庭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已婚家庭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不在一个户口需提供双方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材料(提供12个月以上工资***、低保家庭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用工单位劳动聘用合同等材料)。

  5、住房保障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绥中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离异家庭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已婚家庭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不在一个户口需提供双方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4.工作单位提供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工资流水、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5. 住房保障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

  一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审核。

  1、申请家庭应由户主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由其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如实填写《绥中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社区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就申请人填写的《绥中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中的有关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内容进行调查和初审,并将签有初审意见的《绥中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报绥中镇政府, 绥中镇政府提出复审意见后,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涉及低保家庭的转给民政部门。

  3、民政部门在收到《绥中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签有审核意见的《绥中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报给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4、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收到《绥中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提出审批意见。

  并将审批名单向社会公示15日(主要是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方式)。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进入轮候阶段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类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审核。

  1.申请人向其所工作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所需相关材料,如实填写《绥中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2.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收到《绥中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就业、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提出审批意见。

  并将审批名单向社会公示15日(主要是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方式)。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接受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进入轮候阶段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房源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电脑摇号并结合重点保障家庭优先的原则,产生实物配租家庭。

  具体操作程序为:

  (一)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我县年人均收入水平、房源筹集、住房供需等情况制定年度配租方案,并将具体事项向社会公告;

  (二)通过审核的家庭参与电脑摇号配租,摇号过程需在纪检、人大等部门及公众代表和媒体记者的参与下进行,结果在有关媒体或网络上进行公示;

  (三)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申请人与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办理入住手续;

  (四)对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轮候排序。

  七、使用和管理

  (一)使用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不得改变原有住宅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未经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装修。

  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其使用家庭应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应按规定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取暖、燃气、通讯、电视及物业管理等费用。

  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保障家庭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管理

  1、申请家庭以户口为单位提出申请,已婚、离异或丧偶家庭可单独申请,未婚家庭需提供父母在绥中城内无房证明。

  2、单身家庭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65周岁以上的老人家庭,有子女且在我县实际居住的须以子女为申请人共同提出申请,没有子女的或子女在异地的可以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4、申请家庭拥有车辆或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转让或注销车辆行为的,该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本《实施方案》所指的家庭拥有车辆不含购置价格为13万元及以下的家庭用经济型乘用车辆。

  5、申请家庭创办私营企业或共同出资的该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6、已入住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中等收入的适当调整租金水平(中等人均可支配收入32756元)。

  7、申请实物配租家庭现有住房认定:

  ⑴、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⑵、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⑶、待入住拆迁安置住房;

  ⑷、违章搭建的住房和临建住房(在拆迁后可不核定为现住房面积);

  8、已分配的公租房申请家庭,拒不服从分配的,住房保障部门三年内不在受理其公租房申请。

  9、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县公安局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信息联系机制,公安部门对保障家庭纳入实有人口管理,保障家庭凭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入住证明作为户口迁移及子女入学等依据。

  10、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年审,保障家庭应当主动提供资料,配合做好年审工作。

  (三)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差别化租金,根据住宅市场租金、位置、交通等因素结合保障家庭困难程度确定租金标准。

  其中:低收入家庭租金为建筑面积1元/月平方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为建筑面积3元/月平方米;中等收入家庭、特殊贡献家庭及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家庭租金为5元/月平方米。

  (四)退出

  实物配租家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取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保障资格。

  1、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转让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交租金的;

  5、因家庭收入增加、人口减少或住房情况变化,导致不具备保障资格的;

  6、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伪造证明,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7、利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接到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实有困难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90日的延长期,延长期内的租金按市场租金收取,逾期不腾退的,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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