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来宾市兴宾区浩达建材有限公司的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来宾市兴宾区浩达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4X1
法定代表人:韦桂勇
住所:来宾市兴宾区城厢乡莆田村民委新安村一、二队
2021年12月1日,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我局于2022年3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来兴环罚字〔2022〕2号),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8017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3月8日送达。
你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180170元的决定。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但申请行政复议,不停止本处罚决定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180170元。
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卢桂福0772-4772319
地址:来宾市兴宾区裕达新世纪A区4栋206室
邮编:546100
来宾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