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201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的公告
一、申请及审核时间
二、保障范围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学校毕业或者部队退伍不满5年并具有九居(村)委居民户籍且无住房的从业人员)。
三、申请地点
四、申报条件
家庭上年度可支配收入:我县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256元,城镇低收入家庭应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即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3804.8元;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到100%,即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804.8元至17256元之间。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九居(村)委居民户籍1年以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城东社区、城南社区、城西社区、城北社区、城内社区、仕林苑社区、仕图苑社区、小召村、东坡村)及周边岭常村、后川村、郭家川村、南川村、沙上头村、红马背村(以下简称十五居(村)委)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拥有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并在九居(村)委自行承租住房(不包括承租各类商业、生产、办公等经营性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政府性公房);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不受收入及财产限制):
2、自毕业(退伍)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4、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并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退伍人员同时满足第1、2、5条规定。
1、年满18周岁;
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7256元(以签发的城市居住证上登记的人口);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十五居(村)委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按要求提交以下证件与资料:
(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本及身份证,申请人婚姻证明
(三)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四)家庭财产情况证明材料;
地不一致的,要求两地居(村)委会均出具证明。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供单位住房证明;
(七)特殊困难以及急需救助情况证明材料:属有孤寡
(八)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
(九)房屋租赁协议;
(十一)新就业无房人员还应提供单位证明及本人毕业证或退伍证;
(十三)其他证明材料。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家庭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核:
(二)出具审核认定意见
2、申请人到县公安局(崇文派出所)、县国土局、县人社局、县工商局、县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对家庭户籍、住房(房产)、保险、工商注册、车辆、缴纳公积金及使用、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审核或查询。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家庭,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
4、资料齐全的,由崇文镇人民政府予以受理并登记;
(三)崇文镇人民政府对申报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县住建局收集由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的申报家庭档案,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出具审查意见,并在居(村)委和媒体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保障对象对象予以登记。
实物配租优先保障低收入家庭,对提出实物配租申请的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后,剩余房源可对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家庭进行配租。具体租金以陵川县发展和改革局下发的(陵发改字[2016]144号)文件核定的租金标准收取:城镇低收入及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元/平方米/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4.5元/平方米/月。
(一)租赁补贴实行“应保尽保”,已登记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对象的家庭可按规定领取补贴,专项用于支付其承租住房租金,不得挪作它用。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之外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暂限定申请实物配租,不享受租赁补贴。
(三)申请家庭拥有住房的,按所拥有住房面积与补贴面积的差额计算,差额不足20平方米的,一律按20平方米计算。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申报,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家庭,应当退回原承租的住房。拒不退回的,将按市场租金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拒不退房也不按规定交纳租金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保障科:6207152
陵川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