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交市审计局行政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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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9月03日发表
古交市审计局行政权责清单 | |||||||
古交市审计局共有行政职权9项,其中:行政许可0项,行政处罚2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确认0项,行政裁决0项,行政征收征用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奖励0项,其他行政职权5项。 | |||||||
职权 编码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行使主体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一 | 行政许可 | 共0项 | |||||
二 | 行政处罚 | 共2项 | |||||
1800-B-00100-140181 | 行政处罚 |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等行为 | 市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责任: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审计法》第十三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八条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第8号令)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审计署第1号令)第三条 | |
1800-B-00200-140181 | 行政处罚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 市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令第571号)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 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作出审计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决定情况。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审计法》第十三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第8号令)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审计署第1号令)第三条 | |
三 | 行政强制 | 共2项 | |||||
1800-C-00100-140181 | 行政强制 |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冻结存款 | 市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令第571号)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制止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封存。 3.封存决定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以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当场予以封存。 4.送达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及时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并采取封存措施。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并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 5.事后监管责任: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八条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审计署第9号令)第三条 第四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 |
1800-C-00200-140181 | 行政强制 | 暂停拨付、暂停使用 | 市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2.制止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3.决定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送达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通知书。 4.事后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审计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第8号令)第一百四十七条 | |
四 | 行政确认 | 共0项 | |||||
五 | 行政裁决 | 共0项 | |||||
六 | 行政征收征用 | 共0项 | |||||
七 | 行政给付 | 共0项 | |||||
八 | 行政奖励 | 共0项 | |||||
九 | 其他行政职权 | 共5项 | |||||
1800-Z-00100-140181 | 其他行政职权 | 审计处理权 | 市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第五十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令第571号)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三)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1.发现取证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取得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 2.审核阶段责任: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当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并写入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讨论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作出说明,同时起草审计决定书。 3.决定阶段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应当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审理部门应当在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审理。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组代拟的审计报告、决定、移送处理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送达执行阶段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 5.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计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国家审计署令第8号)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六~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 | |
1800-Z-00200-140181 | 其他行政职权 | 查询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权 | 市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令第571号)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 1.发现阶段责任:审计监督过程中或接到举报,需要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 2.受理阶段责任:制作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或者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的,按照审批流程报请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查询个人账户的,按照审批流程报请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审计机关派出两人以上的审计调查组到银行查询情况。 3.银行协查阶段责任:审计人员持协查通知书实施查询,对相关资料进行抄录、复印、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且注明来源,并由相关金融机构盖章。对上述接收的资料***的,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第二十二条 《审计法实施条例》(***令第571号)第三十条 《审计署、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账户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审法发〔2006〕67号)第二条~第四条 第六条 第七条 | |
1800-Z-00300-140181 | 其他行政职权 | 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权 | 市审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令第571号)第十九条 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1.计划阶段责任:根据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制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年度计划。 2.指导监督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计划安排,起草或者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规章和制度。组织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检査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并进行管理;授权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等。 3.处理阶段责任:对核査或审计发现的问题,监督被审计单位整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计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国家审计署令第8号)第二十六条 《审计法实施条例》(***令第571号)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年国家审计署令第4号)第十七条 | |
1800-Z-00400-140181 | 其他行政职权 |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全 | 市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1.发现取证阶段责任:审计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社会审计机构为被审计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并送达核查通知书。 2.核查阶段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安排项目审计人员或者相关专门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依照法定程序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进行核实和检査,取得审计证据,作出审计记录并审核。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就涉及反映核查情况和核查结果事项征求被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的意见。 3.处理阶段责任: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审理,并提请审计机关业务会议审定后,出具审计报告。对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的,向被核查社会审计机构送达核査结果和处理决定并按照规定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对社会审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法违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按照问题类别、规定程序,分别向有关主管机关送达移送处理书。根据法律法要求,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结果。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计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八条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71号令)第二十七条 | |
1800-Z-00500-140181 | 其他行政职权 | 审计监督权 | 市审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別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1.计划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阶段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股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査、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审计组组长审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确认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3.审计终结阶段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项目计划执行部门、审理部门对代拟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机关业务会议集体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4.监督执行和整改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3个月内,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況;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审计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一条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71号令)第五十条 《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国家审计署令第8号)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七条 第八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四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2000年国家审计署令第1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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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3 01:06:57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