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全面展开
近日,市政府办下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征缴工作的通知》(庆政办电发﹝2018﹞133号),对全市城乡居民2019年度参保缴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从2018年9月19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全面展开。
与2018年相比,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有四大变化。
一是调整了参保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是我市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含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在我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异地城乡居民,本人愿意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可以参保,并按我市城乡居民享受相应待遇。
城乡居民家庭成员长期在外务工、居住、上学等人员,只要提供其在常住地参加医疗保险的证明,不再要求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避免重复参保。
二是提高了个人缴费标准。2019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均按每人220元标准征缴,这一标准是国家要求的最低收费标准。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报销时可随母亲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与母亲合并计算一个封顶线,但应按期缴纳次年参保费用(当年12月出生的新生儿可延长至次年1月底)。母亲因户籍原因暂未迁入我市的,出生当年允许随父亲参加的医疗保险制度享受相应待遇,并合并计算为一个封顶线。
三是统一成人、学生缴费标准,不再区别对待。学生和成人一样,也按照220元标准一起缴纳,同时,享受待遇期也统一调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四是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特殊人群,包括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体要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范围,做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参保率要达到100%。
2019年度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方式不变,和往年一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参保登记时需携带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应包含户口簿首页和参保人本人页)、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可不提供)、符合社会保障卡制作规范的近期彩色白底照片,其中婴儿还需要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在信息系统中记录个人基本信息。
为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关系正常接续,个人利益不受影响,特别提醒: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费征缴工作从即日起止2018年12月31日结束,逾期不再收缴,参保居民按年度应一次性缴清2019年度参保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停止享受下一年度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是惠及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政府关心,群众关切,社会关注。为此,市政府要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部门联动,凝聚工作合力,确保参保缴费工作顺利进行。
要加强缴费调整政策的宣传引导,避免因个人缴费水平提高而降低参保积极性。要宣传好健康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先看病后付费、“一站式结报”、异地就医备案和结算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和便民措施,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对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要规范缴费程序,严格按照原征缴方式和渠道开展工作。乡镇、街道办必须将当日收缴基金及时缴存至财政部门指定的专户,严禁私存个人账户和挤占挪用。
按照全省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将由税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