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布市级不罚轻罚清单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近日,由市司法局、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牵头,印发了《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对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梳理制定的本部门实施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不罚”“轻罚”清单)予以统一公布。该清单共涉及市直25个行政执法部门,涉及行政处罚事项552项,范围涵盖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29个领域,对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将亲商理念、柔性举措融入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指引。
建立和完善“不罚”“轻罚”清单机制,是我市落实中央、省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着力优化营商环境部署的务实之举。该机制自2020年6月份建立后,在指导行政执法机关推行柔性监管方式,依法对企业等当事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今年来,市司法局、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在抓好省级“不罚”“轻罚”清单(2021年版)贯彻落实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梳理制定本部门的实施清单,进一步增加清单事项,扩大清单适用范围。已公布的市级清单,共涵盖违法行为事项552项,比省级清单增加178项。其中,符合法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为187项;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为283项;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事项为82项。
下一步,市司法局、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将继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推动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细化标准和要求,及时修改和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指导指引,从而提高执法效能,创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助力。
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 在限期内改正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通过,***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 |||
2 | 企业未按规定告知备案机关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 | |||||
3 | 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 | |||||
4 | 项目单位未如实、及时报送已开工核准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 在限期内改正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
5 | 项目单位未如实、及时报送已开工备案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 |||||
6 | 项目单位的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 | |||||
7 |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 在限期内缴纳 | 《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9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66号)第二十七条 | |||
8 |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 在限期内缴纳 | 《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9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66号)第二十八条 | |||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 | 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经信用主体授权擅自将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立即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 3.事后获得信息主体授权同意;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3 |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未及时报告价格异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4号)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4 |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迟报价格监测资料 | |||||
5 | 市场调查巡视对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4号)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二、市科学技术局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通过,2015年8月修订)第四十七条 2.《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1年10月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 |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1年10月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 |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欺骗当事人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通过,2015年8月修订)第四十八条 2.《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1年10月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 | 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或者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 在限期内改正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11月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七号 |
2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聘用相关人员 | 在限期内改正 |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发布,2017年12月***令第696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
3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聘用相关人员 | ||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 首次发现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发布,2011年1月***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四、市公安局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 1.首次被发现; 2.已通过网上系统办理相关证件,但运输途中未携带纸质证明; 3.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通过,2018年9月***令第703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 |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 |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 |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 ||
5 |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6 |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 | ||
7 | 未依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8 | 违反***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五、市民政局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5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8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9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通过,***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0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
11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7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2 | 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 | ||
13 | 养老机构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 | ||
14 | 养老机构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 | ||
15 |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通过)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六、市司法局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3年8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 | 未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 |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住所、合伙人变更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3年8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五十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4月司法部令第122号发布)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5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2017年12月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七、市财政局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要求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4月财政部令第86号通过,2019年1月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
2 | 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不符合法定条件 | ||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第三条、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 |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 | 在限期内改正(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除外)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 ||
2 | 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月***令第653号修订)第三十条 | ||
3 | 汇交人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 | 在限期内改正 | 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通过,2017年3月***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 2.《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通过,2016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
4 | 汇交的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汇交人逾期不按要求修改补充 | ||||
5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 | ||
6 |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
7 | 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2019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8 |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 在限期内汇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通过,2017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 | ||
9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 | 在限期内改正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 ||
10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 ||
11 |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
12 | 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 | ||||
13 |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 ||
14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 ||
15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在限期内补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9年4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七条 | ||
16 |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 ||
17 |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标志 | ||||
18 | 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发布,2019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 ||
19 | 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 ||||
20 |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 | 在限期内改正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通过,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发布,2019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 ||
21 | 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
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破坏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通过,2014年7月***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 | 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 ||||
3 |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 | 1.首次被发现; 2.尚未发掘出古生物化石; 3.行政处罚立案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9年3月***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六条;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通过,2019年7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4 |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 |
九、市生态环境局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 1.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 2.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日均值未超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 3.《山东省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 | 超标排放污染物 | 1.污染物为常规污染物; 2.超标污染物为单个因子; 3.超标倍数≤0.1倍; 4.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 1.环评文件类型为环境影响登记表; 2.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4 |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 1.首次被发现; 2.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 3.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5 |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
6 |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 | 1.首次被发现; 2.焊机不超2台; 3.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 2.《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7 |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 | 1.首次被发现; 2.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3.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 1.《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12月通过,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8 |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不全 | |||||
9 |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 1.环评文件类型为环境影响登记报告书、报告表; 2.“未批先建”处于建设阶段; 3.无污染物产生; 4.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0 | 建设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 |||||
1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 |||||
1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 |||||
13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1.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或能证明达标排放; 2.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3.企业已处于验收阶段; 4.经责令改正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收或企业主动关闭项目或者恢复原状。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发布,2017年7月修订)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4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
15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
16 | 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 | 1.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 2.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7 |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 |||||
18 |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 | 1.首次被发现; 2.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9 |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 1.首次被发现; 2.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3.期间污染物达标排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0 | 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 | 1.首次被发现; 2.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一百条; 2.《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1 | 未按照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 1.首次被发现; 2.3年内未突发环境事件; 3.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 |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环境保护令第34号)第六条、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2 |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 | 1.首次被发现; 2.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3 | 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纠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有《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情形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3.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十、市城市管理局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58号,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49号,2020年2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 |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12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47号,2016年9月修正)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5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 ||
6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 ||
7 |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通过,***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8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通过,***令第***1号)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9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 ||
10 |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 | ||
11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通过,***令第***1号)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2 | 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3 | 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通过,***令第198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4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 ||
15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通过,住建部令第77号,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6 |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按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7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通过,住建部令第142号,2015年5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8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通过,***令第379号,2018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9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
20 | 业主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1 | 物业使用人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 ||
22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5年1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3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 1.首次被发现; 2.擅自占用公路1平方米以下; 3.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3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 1.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2.违法情节轻微,未对公路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4 | 损坏、挪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5 |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和影响公路畅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未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等危害后果,仅轻微影响公路畅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七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6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7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1.自行及时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对公路、公路用地造成损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九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8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 1.自行及时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9 |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1.自行及时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八十一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0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 1.自行及时拆除,或改造后不遮挡公路标志且不妨碍安全视距;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1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令第593号)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2 |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3 | 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桥梁未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没有影响桥梁检修工作,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4 | 除公路建设需要外,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设施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未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5 |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未危害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安全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6 | 涉路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 | 1.首次被发现;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3.未对公路通行造成影响,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7 | 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8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1.超限小于1000千克,或交通运输部门以非现场执法方式查处超限5 以下;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通过,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9 | 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 1.主动配合监督检查; 2.当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清晰影印件,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通过,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九十七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通过,2019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改)第五十九条;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通过,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第42号修改)第五十九条;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通过,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修改)第四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0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 1.主动配合监督检查; 2.当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清晰影印件,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发布,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号修改)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1 | 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1.主动配合监督检查; 2.当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清晰影印件,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 |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通过,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2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1.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主动补审;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没有违法所得 |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3 |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 | 1.经责令改正后主动及时清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4 | 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行为 | 1.非故意损坏航标及其辅助设施; 2.及时改正或者对损坏的航道航产能及时报告并足额赔偿;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令第187号公布,2011年1月***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5 | 影响航标工作效能行为 | 1.非故意影响航标工作效能; 2.经责令改正后主动消除影响;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令第187号公布,2011年1月***令第58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6 | 触碰航标不报告 | 1.非故意触碰航标; 2.及时将航标复位,不影响航标正常使用;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通过,2011年1月***令第58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7 |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 | 1.船舶悬挂的国旗轻度污染、破旧; 2.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令第355号通过,2019年3月***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8 |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 1.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垃圾储存器(有盖垃圾桶或垃圾袋);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9 |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 1.船舶有关文书记录不完整;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30 | 船员在船舶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船员证书 | 1.主动配合检查; 2.当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清晰影印件,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通过,2020年3月***令第726号第六次修订)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许可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9年3月***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通过,2020年7月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修订)第九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2 |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许可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9年3月***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通过)第九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3 |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许可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9年3月***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发布,2019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正)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4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5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发布,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6 |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发布,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7 |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发布,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46号修正)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8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许可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发布,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正)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十二、市水利局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移动、覆盖、涂改、损毁胶东调水工程标志物或者破坏防护设施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三十五条 | ||
2 | 移动、覆盖、涂改、损毁南水北调工程设施标志物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通过)第五十三条 | ||
3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补办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 | ||
4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
5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在限期内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 | ||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或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通过,2017年12月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 | 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 | ||||
3 |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 | ||||
4 |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 |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或按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3.符合供水发展规划,在限期内补办手续或者不符合供水发展规划,未造成危害后果,在限期内拆除 | 1.《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5 | 擅自改动、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4年10月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6 | 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 ||||
7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1.首次发现; 2.限期内补办有关手续或限期内拆除、封闭取水工程设施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3月修正)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8 |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1.超许可水量较少的; 2.首次发现;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限期内完成整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通过,2002年修订,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十三、市农业农村局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 | 在限期内开发利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 ||
2 | 农产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通过)第二十八条 | ||
3 |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 | ||||
4 | 农产品生产企业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四十七条 | ||
5 |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 ||||
6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 | 在限期内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五条 | ||
7 | 拒绝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免疫质量评估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17年1月修订)第五十一条 | ||
8 | 阻碍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免疫质量评估 | ||||
9 | 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收购、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17年1月修订)第五十六条 | ||
10 |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 | 在限期内改正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令第424号通过,2018年4月***令第698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 ||
11 |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 | ||||
12 | 畜禽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在屠宰生产车间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疫、检验工序位置图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通过)第三十六条 | ||
13 | 畜禽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畜禽委托屠宰协议 | ||||
14 | 畜禽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 | ||||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 1.首次被发现; 2.建立了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但档案载明事项不全; 3.及时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 | 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 ||||
3 | 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植物检疫登记 | 1.在限期内补办登记;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2002年4月省政府令第140号通过)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4 | 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个人未按规定申报植物检疫登记 | ||||
5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6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后停止使用; 3.在限期内补办相关手续;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7 |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 | ||||
8 | 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9 | 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 | ||||
10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1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
12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
13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
14 |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5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拆除养殖设施;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6 | 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 | ||||
17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通过,2017年11月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8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通过,2017年11月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9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通过,2017年11月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8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0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出具虚假培训证明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通过,2017年11月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1 | 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出售;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2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六条; 2.《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通过,2015年7月省政府令第290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3 | 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 | 1.首次被发现; 2.记录大部分完整,但未按照规定保存缺少记录时长不足6个月; 3.在限期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4月省政府令第298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4 |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 | 1.首次被发现,企业主动纠正和挽回影响; 2.产品质量合格,或者含量相差20%以内接近合格,或者存在微量的残留、交叉污染等;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7年3月***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5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7年3月***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6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养殖场(户)事先不知情使用了不合格兽药产品,发现问题主动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20年3月***令第726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7 |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九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8 | 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十四、市商务局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九条、第三十二条 | ||
2 | 家庭服务机构未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未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不妥善处理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 ||
3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经营档案信息,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 ||
4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 | ||
5 | 经营者未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进行登记 | 在限期内改正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 ||
6 | 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 | ||||
7 | 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 | ||||
8 |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
9 |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 ||||
10 |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义务 | ||||
11 |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 | ||||
12 |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 | ||||
13 | 家庭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
14 | 经营者收购法定禁止收购的旧电子电器产品 | 在限期内改正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 ||
15 | 经营者销售法定禁止销售的旧电子电器产品 | ||||
16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公布,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六条 | ||
17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公布,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 ||
18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 | ||||
19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 | ||||
20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 | ||||
21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 | ||||
22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 | ||||
23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的义务 | ||||
24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 ||||
25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义务 | ||||
26 | 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公布,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 ||
27 | 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义务 | ||||
28 | 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 | ||||
29 | 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义务 | ||||
30 | 发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 ||||
31 |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11月公布,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第二十三条 | ||
32 |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义务 | ||||
33 |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 | ||||
34 |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 | ||||
35 |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 | ||||
36 |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 | ||||
37 |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 | ||||
38 | 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 | ||||
39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法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 在限期内改正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5月通过,***令第620号)第四十二条 | ||
40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5月通过,***令第620号)第四十五条 | ||
41 |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 | 在限期内改正 |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19年12月公布,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五条 | ||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特许人违反说明和报告义务 | 1.非主观故意; 2.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2月通过,***令485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 |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行为 | 1.在限期内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2月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第一百零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公布,2019年3月***令第709号第三次修改)第七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3 |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擅离职守的行为 | ||||
4 |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的行为 | ||||
5 |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私下接触投标人的行为 | ||||
6 |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行为 | ||||
7 |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行为 | ||||
8 |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行为 | ||||
9 |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为 |
十五、市文化和旅游局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
2 |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9日《***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八条 | ||
3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9日《***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条 | ||
4 | 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9日《***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条 | ||
5 | 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9日《***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条 | ||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1.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2.在限期内办理备案手续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 | 艺术品经营单位未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3 | 艺术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 | ||||
4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相应事项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5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等告知事项 | ||||
6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 | ||||
7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按规定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 | ||||
8 |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批准文件编号,未标明***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1.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限期内改正;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9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等事项,未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1.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限期内改正;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办理变更手续或备案;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0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等事项,未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
11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2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3 | 旅行社和导游人员、领队人员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 1.旅行社和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均为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仅调整行程顺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9日《***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4 |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 |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通过,2016年12月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5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 ||||
16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令第263号,根据2017年10月7日《***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2.《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1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7 | 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1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8 | 导游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 ||||
19 | 导游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 | ||||
20 | 导游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 ||||
21 | 旅游经营者未标明其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2 | 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3 | 未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 |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4 |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未予以制止或者更换履行辅助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5 |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6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文物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7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 | 1.首次被发现; 2.立即移交并与档案相符;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8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 ||||
29 | 在长城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 |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文物破坏和其他危害后果 | 1.《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通过,***令第476号)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 1.首次被发现; 2.已发布考级简章但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3.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2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3 |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4 | 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5 |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6 |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 1.首次被发现; 2.索取金额为二百元/人以下且总额不超过二千元,并立即退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7 |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1.首次被发现; 2.未载明事项为2项以下; 3.未因未载明此事项造成危害后果; 4.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9日《***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8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 1.首次被发现; 2.仅造成旅游者财产权益受到轻微损害; 3.立即退还费用 |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9日《***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9 | 未经批准进行文物征集活动 | 1.首次被发现; 2.征集文物十件以下; 3.未征集被盗等涉案文物; 4.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提供非法征集文物的证据,有立功表现的 | 1.《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1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通过,2019年3月***令第710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1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
1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在限期内改正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通过,2019年3月***令第710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1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
1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通过,2019年3月***令第710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1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在限期内改正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通过,2019年3月***令第710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1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
1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在限期内改正、及时备案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通过,2019年3月***令第710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18 | 出版单位未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在限期内改正 |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20年11月***令第732号修订)第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19 |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在限期内改正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2020年11月***令第732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20 |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 | ||||
21 |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印刷品保管制度 | ||||
22 |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印刷品交付制度 | ||||
23 |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 ||||
24 |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在限期内改正,及时备案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2020年11月***令第732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25 | 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
26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在限期内改正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2020年11月***令第732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27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3.在限期内改正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2020年11月***令第732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28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
十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 | 在限期内补办校验手续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令第666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发布,2017年2月卫生部令第35号修改)第七十八条 | ||
2 | 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 在限期内改正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2月卫生部令第84号通过)第四十九条 | ||
3 | 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 | ||||
4 |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 | ||||
5 | 医疗机构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
6 | 医疗机构有其他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 ||||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 ||||
3 |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4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6年6月修改)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5 | 医疗机构有违反《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3号通过)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6 | 医疗机构有违反《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 ||||
7 | 医疗机构有违反《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 | ||||
8 | 医疗机构有违反《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 | ||||
9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 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在限期内改正; 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7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0 | 医疗卫生机构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1 | 医疗卫生机构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为 | ||||
12 | 医疗卫生机构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条规定的行为 | ||||
13 | 医疗卫生机构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 | ||||
14 | 医疗卫生机构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行为 | ||||
15 | 医疗卫生机构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 | ||||
16 | 医疗机构有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卫生部令第85号发布,2019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7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二十五条(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8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行为 | ||||
19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0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行为 | ||||
21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行为 | ||||
22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行为 | ||||
23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行为 | ||||
24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行为 | ||||
25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行为 | ||||
26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行为 | ||||
27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行为 | ||||
28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行为 | ||||
29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行为 | ||||
30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行为 | ||||
31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行为 | ||||
32 | 用人单位有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1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第5号令)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十七、市应急管理局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五条 | ||
2 | 未按照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 ||||
3 | 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三条 | ||
4 | 未按照规定建设专用强震动监测设施 | ||||
5 |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七条 | ||
6 | 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
7 | 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四条 | ||
8 | 省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来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 ||
9 | 重大建设工程选址前未进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 | 在限期内改正 | 《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2003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159号)第十七条 | ||
10 | 重大建设工程不依据经审定的地震活动断层调查报告进行选址 | ||||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 |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3 |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建设工程项目 | 1.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未造成影响,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或者对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造成轻微影响,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5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4 |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改建建设工程项目 | ||||
5 |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扩建建设工程项目 | ||||
6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 1.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十八、市审计局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被审计单位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通过,2010年2月***令第571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十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05年10月修订,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2016年2月***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 ||||
2 | 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2016年2月***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 ||||
3 |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未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2016年2月***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
4 | 公司未按规定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登记机关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2016年2月***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 ||||
5 | 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2016年2月***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 ||||
6 |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通过,2006年8月修订)第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 ||||
7 | 合伙企业解散未依法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3月***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 ||||
8 | 合伙企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3月***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 ||||
9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
10 |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醒目位置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通过,2019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 | ||||
11 | 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通过,2019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
12 |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通过,2020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 ||||
13 | 经营者依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1年9月通过,2018年1月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 ||||
14 | 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送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317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 ||||
15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317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 ||||
16 | 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通过)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
17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通过,***令第440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
18 |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 ||||
19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
20 |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
21 |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 ||||
22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
23 |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
24 |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 ||||
25 | 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
26 |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 ||||
27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 ||||
28 | 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五条、第十七条 | ||||
29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六条、第十七条 | ||||
30 |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不符合规定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七条、第十七条 | ||||
31 | 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9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通过,2014年4月***令第651号修订)第七十一条 | ||||
32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5月通过,2009年7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 ||||
33 |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5月通过,2009年7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 ||||
34 |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公布,2015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 ||||
35 | 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公布,2015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 ||||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通过,2016年2月***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通过,2019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 | 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2月***批准,1998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1999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修订)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3 |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通过,2020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八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4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 1.首次被发现; 2.属于以下四种情形之一:明码标价不规范,但有证据证明事先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价格变动时个别标价签未能及时调整到位且非主观故意;未能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但有证据证明因厂家对产品产地、规格等内容进行调整后未及时发现并进行调整;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内容的位置不够醒目;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批准,1999年8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2010年12月***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10月通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5 | 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批准,1999年8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2010年12月***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6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7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8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法定的核验、登记义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二十七条、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9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报送有关信息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0 | 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1 |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或者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 3.未对消费者造成实质危害; 4.没有违法所得 | 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通过,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2 | 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用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广告是广告主在其自有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网店发布;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九条、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3 | 广告中使用“国家级”用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广告内容中有关等级的表述是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认定的产品分级用语,或者有关荣誉的表述是依据国家规定评定的奖项或者荣誉称号; 3.内容客观、真实;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九条、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4 | 广告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 | 1.首次被发现; 2.引证内容有出处,且真实、准确;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5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广告主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1.首次被发现; 2.专利真实有效;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6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 1.首次被发现; 2.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7 |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 1.首次被发现; 2.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1.《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12月通过,2021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8 |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19 | 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 | 1.首次被发现; 2.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五)项情形;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0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通过,***令第440号)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1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通过,***令第440号)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2 |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未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标注不全 | 1.首次被发现; 2.被委托企业已经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第四十条、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3 | 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令第698号修订)第二条、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4 |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 | 1.违法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通过,2020年11月***令第732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5 | 注册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不严侵害消费者权益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 3.没有违法所得 |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6 |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1.首次被发现; 2.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9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7 |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未按要求保存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没有违法所得 | 1.《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通过,2020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8 |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3月通过,2018年9月***令第706号修订)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9 | 专利代理师未依照规定进行备案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3月通过,2018年9月***令第706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30 |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 1.首次被发现; 2.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通过,2020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通过,2010年1月***令第569号第二次修订)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31 | 无需办理许可证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 1.责令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后及时办理;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没有违法所得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令第684号公布)第二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32 | 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一百零五条; 2.《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2016年7月通过)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下列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采集、调整、使用信用信息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2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3 | 商业贿赂行为 |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 ||||
4 | 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 ||||
5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 ||||
6 |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 ||||
7 | 商业诋毁行为 |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 ||||
8 | 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行为 |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 | ||||
9 | 零售商违规促销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 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10 | 零售商供应商从事不公平交易或妨碍公平竞争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 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11 | 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 1.《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12 | 直销员违规推销产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 1.《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13 |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或互联网信息服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 1.《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14 | 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15 |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16 |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和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 1.《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17 |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 1.《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18 |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19 | 无照经营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20 |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21 | 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 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22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未公示相关信息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 1.《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23 | 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 1.《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24 | 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 | 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25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 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26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27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 1.《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28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或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29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30 |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未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31 | 企业未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32 |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33 | 企业未按规定提交自查报告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34 |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 1.《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35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 1.《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八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36 |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等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37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38 | 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 1.《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39 | 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 1.《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40 |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 1.《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41 | 未对原辅材料进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或者未验明原辅材料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识要求进行生产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 1.《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42 | 学生服使用单位未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或未按规定委托送检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 1.《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43 | 家用汽车产品未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 1.《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44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 1.《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45 |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 1.《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46 |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对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 1.《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47 |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 1.《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48 |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 1.《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49 |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诱骗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主动改正或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是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查出效果明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二十、市统计局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 |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二十一、市医疗保障局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通过,2019年3月***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 | 用人单位不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 ||
3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变更登记 | ||
4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注销登记 | ||
5 | 用人单位伪造登记证明 | ||
6 | 用人单位变造登记证明 |
二十二、市林业局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
2 |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清理伐区 | 在限期内纠正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批准,1987年9月林业部发布,2011年1月***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3 | 集体所有制单位未按规定清理伐区 | ||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2018年4月通过,省政府令第316号)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 | 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设施 |
二十三、市税务局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通过,2016年2月***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5 | 使用非税控装置开具***,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的数据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6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2019年第48号第三次修改)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7 |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8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9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0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1 |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的,或者未加盖***专用章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2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3 | 拆本使用***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4 | 扩大***使用范围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5 | 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6 | 跨规定区域开具***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7 | 未按照规定缴销***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8 |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9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0 | 丢失***或者擅自损毁***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1993年12月发布,2019年3月***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1 |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2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年2月公布,201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3 |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 1.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2.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年2月公布,201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4 |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 | 1.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通过,2016年2月***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二十四、沂沭河水利管理局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开工建设的 | 在限期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11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 ||
2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 | ||||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 | 1.初次违法; 2.种植面积100平方米以下; 3.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清除完毕;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 |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 | ||||
3 |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防洪工程 | 1.初次违法; 2.投资额在三万元以下; 3.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4 |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其他水工程、水电站 | ||||
5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 | 1.初次违法; 2.投资额在三万元以下; 3.停止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二十五、市气象局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 | 在限期内改正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2020年3月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修正)第十八条 | ||
2 |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 在限期内改正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2020年3月中国气象局令第35号修正)第十八条 | ||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通过,2017年10月***令第687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年6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 5.《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3号)第二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2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包括不按规定播发、刊登,增播、插播,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拒不传播或者不及时传播等情形)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通过,2017年10月***令第687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2.《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 3.《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3号)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3 |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 | 1.《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 2.《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11年12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43号)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4 | 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 | 1.《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通过,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
5 | 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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