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通告
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用非食用物质、不合格原料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近期,我局将对市场开展专项检查,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严厉打击:
一、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作为原料,生产加工腌肉、卤肉、烤肉、肉丸、烧鸡、烤鸭等肉类制品;
二、用甲醛、敌敌畏等有害物质作为防腐防虫剂,生产加工虾仁(皮)、肉类、鱼干等水干产品;
三、用甲醛浸泡凤爪、牛百叶、鸭肠,用柠檬酸浸泡莲藕、土豆等;
四、用工业松香、沥青脱除鸭毛和猪头毛以及其他肉(禽)制品;
五、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采购、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禽制品、走私肉制品;
七、用“无根水”、尿素培育豆芽;
八、在制作馒头、面包等面制品中添加明矾;
九、用非食用染色剂给食品染色;
十、在火锅底料、麻辣烫中添加罂粟壳;
十一、在鱼类运输和经营过程中添加孔雀石绿;
十二、用工业盐加工盐焗鸡、蛋;
十三、在加工腐竹、豆腐中添加碱性嫩黄、工业片碱、硼酸、硼砂;
十四、在腌制蔬菜中添加工业氯化镁、硫酸铜;
十五、在加工凉粉、椰果等食品中添加工业片碱;
十六、用工业硫磺熏制各类食品;
十七、在粉条、腐竹、馒头等食品中添加吊白块;
十八、在豆制品中添加碱性橙Ⅱ;
十九、销售过期食品,或更改食品生产日期后重新销售;
二十、生产经营侵权仿冒和“五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食品。
市场开办者和各食品生产经营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要认真开展自查,自觉整改,发现有上述食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要主动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或自动销毁,作无害化处理。否则,依法严厉查处,该吊销许可证的一律吊销许可证,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从速移送司法机关。
欢迎和鼓励公众举报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将给予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证举报人合法权益。投诉举报电话:12331。
钟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