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武汉公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暂行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8月17日发表  




  为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规范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经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现予以公布。    (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规范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与控制(以下简称防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实施管控。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科学规范、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设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相关领导任副指挥长,市委市政府有关单位为成员。

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控指挥部”)全面负责全市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市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控工作;市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各区党委和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成立相应指挥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负责本区域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医疗救护及相关人员,按规定给予补助;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疫情报告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属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和疫情发展最新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

  第七条 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全面排查辖区发热人员,并登记造册,将统计排查情况及时如实报告本区防控指挥部指定的部门。区防控指挥部应当迅速配齐必要设备,组织队伍开展相关防控工作。

  第八条 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军队、武警、企业、学校等单位及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疫情,应当按规定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九条 零售药店、个体诊所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应当登记并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劝导患者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应当以最快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条 鼓励公众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监督,发现有疑似人员或密切接触者,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指定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政府办公室、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求助电话,所有电话24小时值守,并按规定及时处理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 预防与监测

  第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研究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五条 对从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科学研究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动人员管理,对检测发现有疑似症状的人员,实施临时隔离,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企事业单位及机场、车站、码头、超市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立体温检测点,对进入人员实行体温检测,检测认定发烧或者不予配合的,应当阻止其进入。

  第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等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废弃的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物品和医疗废弃物。

  第四章 医疗救治

  第十九条 按照“集中病例、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建立完善医疗救治运行机制,将确诊病人集中安排在定点医院救治。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应当按规定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分类管理等医疗措施。

  第二十条 各指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室,收治可疑发热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对收治的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卫生部门公布的诊疗方案进行治疗。

  第二十一条 市防控指挥部指定具有防护条件、符合收治呼吸道传染病病人要求的医院,或通过新建、改建具备上述条件的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并指定有条件的医院作为后备医院,做好随时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准备。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由市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使用和管理,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服从市防控指挥部统一安排。

  第二十二条 市、区防控指挥部指定专门机构对医疗物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分配,畅通运输渠道,理顺分配机制,保障医疗物资供应充足,优先满足医疗救治需要。

  第二十三条 市、区防控指挥部指定专门机构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确保定点医疗机构24小时接诊,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应检尽检。

  第二十四条 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在医疗机构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在接受医疗救治时,不得侮辱、伤害医务人员和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侮辱、伤害医务人员或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

  第五章 社会面防控

  第二十六条 市防控指挥部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根据需要实施下列措施并公告:

  (一)禁止大型群众性活动,包括: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大型体育赛事,撞钟、庙会、敬香祈福等民俗活动,展览、展销和人才招聘等;

  (二)暂停影剧院、娱乐场所、网吧、浴室、体育场馆等场所营业;

  (三)关闭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文博场馆,暂停开放动物园、风景区等场所;

  (四)停止培训机构(含托幼机构)开展线下服务;

  (五)禁止所有农(集)贸市场、超市等各类经营场所销售活禽,暂停宠物商店(医院)营业;

  (六)禁止大规模操办婚丧喜事;

  (七)要求所有人员出入公共场所佩戴口罩;

  (八)其他紧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防控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和停课等措施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市防控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市防控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鼓励公众减少出行,取消聚餐、聚会,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 各类超市、农贸市场、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严格消毒,做好防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对养老机构实施封闭管理,对农贸市场实施关闭。

  第三十一条 社区、学校、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老年人群、返校师生及返岗人员的健康提示和健康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面清理重点地带、重点场所的环境卫生,清除病媒孳生地。发动社会力量群防群控,切断疫情传播途径。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宣传,提高公众防治意识。

  第三十三条 禁止交易、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发布销售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关的违法行为,有权依法举报。

  第三十四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死亡后,尸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立即消毒、火化。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市、区防控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调集人员和征用医疗机构、医疗用品、交通工具、房屋等物资和场所,相关人员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所需资金,落实患者救治政策。

  第三十七条 市、区防控指挥部指定专门机构组织做好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检测试剂等医疗用品的生产、储备和供应工作,保障各类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鼓励本地相关企业积极生产,保障物资供应。

禁止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行为。

  第三十八条 市、区防控指挥部应当做好医护人员、参与防控工作的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妥善安排外地来汉支援的医疗人员和其他防控人员的交通、住宿、饮食等生活保障。

  第三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形式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市、区防控指挥部指定专门机构公布接受捐赠的电话和渠道,负责捐赠物资和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并对捐赠物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公布。

  第四十条 鼓励志愿者积极参加防控工作,市、区防控指挥部指定专门机构为志愿者提供服务,做好防护措施和后勤保障。所有志愿者应当服从市、区指挥部的统一管理和调配。

  第四十一条 市、区防控指挥部指定专门机构为公众提供心理疏导和咨询服务。鼓励有资质的各类社会组织和人员参与心理疏导和咨询服务。

  第四十二条 有关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应当加强新型冠状病毒研究工作,组织技术攻关,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网文章多为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视为侵权。                    

分享到: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14 03:48:19重新编辑
坪地镇宝山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宝山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地镇宝山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大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牛角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同富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碧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竹坑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竹坑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六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石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石井村欧姆龙汪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沙湖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坪环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龙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飞西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宝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宝山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宝山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宝山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新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江岭竹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江岭竹园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沙博村同富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坪山镇江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nbspnbsp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张继文全面调研系统二级单位
  2.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告
  3. 政协洪湖市第八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参会委员今天报到
  4. 全县疫情防控工作调度会召开
  5. 王敏调研旧货市场木材市场搬迁和拆除情况
  6. 全市新冠特免血浆捐献采集宣传走进田间地头
  7. 市融媒体中心驻庄家铺村工作队邀请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图书馆
  8. 2022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公示
  9. 洪湖市美团外卖工会正式成立
  10. 魏朝东在三大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调度会上强调全力推进园区基
  11. 县委书记严广超到埠河镇开展党员干部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
  12. 市委办举行党办夜学开班仪式暨第一次集中学习活动
  13. 17辆公交车石首市爱心送考车高考期间免费为考生服务
  14. nbspnbsp监利农发行再投500万元守护居民米袋子
  15. 市救助站救助显大爱情系农民工
  16. 我市召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
  17. 监利县白螺镇工业园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
  18. nbspnbsp县中医院挂牌省中医院监利分院
  19. nbspnbsp抗疫中筑起精神之城
  20. 洪湖市大湖渔民交通生产船只收购补偿资金公示表
  21. 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省序号81)整改情况公示
  22. 魏朝东补齐疫情防控短板筑牢外防输入屏障
  23. 沙口镇全员齐上阵做足准备防大汛
  24. nbspnbsp省教育厅到我市调研高考准备工作
  25. nbspnbsp农业农村部来我市调研长江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
  26. nbspnbsp刘应文田野上的耕者与思索者
  27. 我市开展洁城志愿服务集中行动扎实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
  28. 我县组织收看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视频调度会
  29. 市残联积极打造项目企业扶持模式推动残疾人创业就业
  30. 新时代文明实践荆州税务局拟在我市打造新时代文明实践示范园
  31. nbspnbsp疫不容辞狠织疫情防控网
  32. 全省优秀共产党员周祖山以责任诠释医者初心
  33. 魏朝东调研我市交通重点项目建设魏朝东强调建设难题
  34. 工作推进关于拟批准公安县贝贝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终止办学的公示
  35. 问政追踪我市开展民办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大检查
  36. nbspnbsp旧版工商营业执照30天后将失效
  37. 市应急管理局为各乡镇配发应急装备
  38. 市民政局开展美好婚姻需要用心经营婚姻家庭主题讲座
  39. 石首市招商服务中心2021年度公开选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公告
  40. nbspnbsp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监利分局举行行政执法队伍换装仪式
  41. nbspnbsp汪桥镇考察学习谋思路乡村振兴正当时
  42. nbspnbsp党旗高扬在战疫第一线
  43. 魏朝东始终坚持新发展理念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44. 省文联来公安县开展五个一文艺工程专家指导和采风创作活动
  45. 夜查娱乐场所护航高考
  46. nbspnbsp监利督办全民清洁大扫除日活动
  47. nbspnbsp黄歇口镇病毒来袭冲锋在前
  48. 爱心企业家善行暖人心
  49.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办第一届运动会nbsp献礼建党百年
  50. 市科技经信局编印惠企政策助力企业发展
  51. 洪湖市开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招聘公告
  52. 我市安排部署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53. 2022年度水利和湖泊局工作会议召开加强能力建设推进水利事
  5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洪湖市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55. 公安县召开2021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暨耕地保护利用工作会议
  56. 王敏主持召开全市五个重大工作推进会议
  57. 石首市2021年面向应届毕业生专项招聘教师笔试面试方案公示公告
  58. nbspnbsp我市召开招商引资出征誓师大会
  59. nbspnbsp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优化窗口服务创新模式树品牌
  60. nbspnbsp我市装饰行业召开一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
  61. nbspnbsp县机事保局解决贫困户养老保险
  62. 监利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监利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
  63. nbspnbsp县文化和旅游局甘当小区防疫贴心服务员
  64. 洪湖大湖渔民快艇收购补偿款公示表
  65. 我市开展防灾减灾救灾主题活动
  66. 小港管理区大力构建平安校园
  67. 新堤街道办事处奋笔挥毫迎新春文化惠民送祝福
  68. 我市召开洪湖大湖治理专项工作会议
  69. 县教育局督导组检查督导毛家港小学双优化转段工作推进情况
  70. 党史学习教育专栏
  71. 王敏带队检查督导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平安稳定爱国卫生工作
  72. 石首市2021年度第17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启
  73. 我市召开2022年水稻绿色生产技术培训会
  74. 科学城中试区筑牢雨季防汛堤
  75. 广州三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销户申请公示
  76. nbspnbsp失而复得的3500元
  77. nbspnbsp县委办公室忆美金兰湾小区疫情防控纪实
  78. 王太晖打好抗旱减灾保丰收硬仗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粮食安全
  79. 汊河镇召开村(居)委换届选举观摩活动
  80. 大沙湖管理区开展荆楚红色文艺轻骑兵迎新春送春联活动
  81. 湖北省新侨会在我市举行高层次人才专家企业家洪湖行
  82.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我市举办水生蔬菜产业集群质量提升项目启
  83. 购房用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还能这么用
  84. 推进双优化督导促提升
  85. 周志红参加公安县代表团审议
  86. 我市召开工业项目统计入库联席会议
  87. 省司法厅领导调研石首安全稳定工作
  88. nbspnbsp我市召开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座谈会
  89. 冲刺300亿工业突围战凌扬汽车持续加大研发投入赋能
  90. nbspnbsp我市召开市场监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暨公平竞争审查部门联席会议
  91. nbspnbsp今日起全县进入梅雨期
  92. 清代创新型书院深刻影响现代教育的发展
  93. nbspnbsp监利市中医医院医共体医疗队支援荆州沙市全员核酸采样48小时
  94. 洪湖经济开发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推项目开工建设
  95. 洪湖法院庭前调解化纠纷以法护航促发展
  96. 解书云勇敢逆行不愧白色战袍
  97. 市实验小学开展请党放心强国有我主题队会宣讲活动
  98.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洪湖市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各次会议
  99. 工作推进关于拟批准公安县十美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终止办学的公示
  100. 市领导督办部分重点项目建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