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处置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涉及我县食品经营企业2家,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公安县楚丰农产品大市场彭晓琴销售的沙糖桔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公安县楚丰农产品大市场彭晓琴销售的“沙糖桔”(购进日期:2020-10-29)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PJ2000***********92”,经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公安县楚丰农产品大市场彭晓琴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27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公安县楚丰农产品大市场彭晓琴经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未严格执行经营过程控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购进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承诺加强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
二、公安县广惠超市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香酥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公安县广惠超市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郯城恒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花生”(生产日期:2020-10-07,规格型号:称重)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042***********06”经检验,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公安县广惠超市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核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履行了查验制度,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香酥花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上述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公安县广惠超市超市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涉案产品来源,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针对已售商品,及时召回,并针对不合格项目全面排查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强化责任追究。当事人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进货审核管控,严格落实索证检验,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