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实物配租租金和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7〕5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8〕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区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实物配租租金和租赁补贴标准调整如下:
一、保障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具有蔡甸区城镇常住户口,共同申请人具有蔡甸区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武汉市居住证》。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2760元(单身居民低于3310元)。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为其资格申请或复核之日起前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其家庭成员在武汉市范围内所拥有自有产权住房(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及承租公房的建筑面积之和的人均值。
(二)新就业职工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具有蔡甸区城镇户籍或持有有效《武汉市居住证》;
2.申请人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六年,已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固定劳动合同,并在我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2760元(单身居民低于3310元);
4.申请人家庭在我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或承租公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持有有效的《武汉市居住证》;
2.在本区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
3.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2760元(单身居民低于3310元);
4.申请人家庭在我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或承租公房。
二、租赁补贴标准
参照武汉市中心城区公租房货币化保障政策,我区所有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均可按标准申请领取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额度计算公式为:租赁补贴额度=补贴标准×补贴面积(标准补贴面积-保障家庭人均自由住房面积或者承租公有住房面积)×保障家庭人数×补贴系数。
公租房货币化补贴标准为15元/平方米·人·月。补贴面积为16平方米/人,单人户家庭为24平方米。每个家庭保障面积总和不超过60平方米。按照保障家庭人口、补贴系数及人均自有住房面积和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进行补贴。
1.人均月收入低于830元(含)的家庭,补贴系数为1.0;
2.人均月收入高于830元,低于1660元(含)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8;
3.人均月收入高于1660元,低于公租房申请资格收入上限(2760元)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4。
三、实物配租租金计收标准
我区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差别化租金,按照配租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及收入情况,给予不同档次的租金减幅:
(一)收入低于830元(含)的家庭,按照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计收租金;
(二)收入高于830元但低于1660元(含)的家庭,按照项目评定的市场租金标准的30%计收租金;
(三)收入高于1660元但低于2760元的家庭、无房新就业职工,按照项目评定的市场租金标准的70%计收租金。
[注:蔡甸区2017年公租房第三方估价结果:莲花小区(524套2室1厅1厨)4、9、14、19栋6元/m2;22栋、17栋3单元及2单元2—6楼7.5元/m2;12栋、17栋1单元及2单元1楼7元/m2;古井路77号(10套1室1厅1厨)3元/m2;红光小区第15栋(416套1室1厅1厨)9.5元/m2.]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交履约保证金、房屋及附属设施使用押金,物业服务费由政府承担。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