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醴陵市2019年省重点产业扶贫项目验收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醴陵市2019年省重点产业
扶贫项目验收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示范区)、产业扶贫经济组织:
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2019年省重点产业扶贫项目管理的意见》湘农联〔2019〕51号文件有关精神,我们组织制定了《醴陵市2019年省重点产业扶贫项目验收方案》,请遵照执行。
醴陵市农业农村局 醴陵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8月20日
醴陵市2019年省重点产业扶贫项目验收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重点产业扶贫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2019年省重点产业扶贫项目管理的意见》湘农联【2019】51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省重点产业扶贫项目验收是扶贫项目规范管理的重要环节,凡列入省级产业扶贫项目计划并获得扶贫专项经费资助的各类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验收。
第三条 产业扶贫项目验收以《醴陵市2019年省重点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结合项目单位实施方案,对方案中的任务指标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扶贫项目验收工作覆盖面广、科学严谨、精准到户。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醴陵市2019年省重点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单位实施方案中的各项内容完成情况;
2、省重点产业扶贫项目投资决算表的总投入、项目单位投入、贫困户自筹等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单位帮扶贫困人口信息登记,与贫困户形成产业帮扶合作关系的有效证明,包括与贫困户签订的租赁其房屋、土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的合同、帮扶合作生产的合同、稳定用工合同等。
4、项目单位实施的组织管理的情况,包括项目公示和入户登记情况;培训内容和人员参会记录;苗种等物资发放登记;工资、租金、奖励金发放登记;收购贫困户农产品记录等。实施过程需提供照片资料作为佐证。
5、项目公示和登记情况。项目实施地集中连片的,须在醒目位置公示项目名称、帮扶对象姓名等信息,项目地分散的,须在贫困户帮扶记录卡中登记项目开始实施的时间、负责人、措施等信息。
第六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现场验收、电话抽查两种。
现场验收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经自查提出申请,由验收组成员进行现场考察、入户调查、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电话抽查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以后,由验收组成员从项目帮扶贫困人口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进行电话询问,根据帮扶对象反馈信息形成验收意见。
第七条 省重点项目必须采用现场验收和电话抽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综合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由项目所在镇政府组织进行初步评估验收,出具验收评估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总验收,出具验收综合报告。
第九条 现场验收组由不少于3人的相关专业管理人员组成,分别负责账务资料和扶贫专项业务审查验收。
第四章 项目验收的申请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2019年12月20日之前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1、醴陵市省级产业扶贫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醴陵市省级产业扶贫项目投资决算表;
3、醴陵市省级产业扶贫项目帮扶贫困户名册;
4、醴陵市省级产业扶贫项目贫困户工资发放汇总表。
5、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因客观原因需延期验收的,需由项目单位向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可延期验收。
第五章 项目验收结论
第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
完成批复项目申报的任务和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验收评分在80分(含)以上的项目,验收为合格。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为不合格:
1、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2、帮扶的贫困户数达不到最低要求、帮扶增收效果与方案指标明显不符的;
3、项目单位伪造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扶贫资金,被举报并经调查属实的;
4、项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验收申请或延期验收申请的。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提出相关证明材料后,可视为符合项目要求。
1、因贫困户死亡或其他原因单方面终止帮扶协议的。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内容和目标的;
3、因贫困户违反合同要求,经指导培训仍达不到增收目标要求的;
4、非项目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
有以上情况发生的,项目单位须在申请验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村、镇扶贫专干签字盖章,报市扶贫办认可备案。
第十四条 对在验收中发现、被举报查实伪造相关资料或其他不正当方法的项目单位,在四年内不再安排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同时抄告市财政局备案。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拨付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采取分期拨付制,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农业农村局、扶贫办、财政局根据验收结果拨付剩余支持额度。项目验收后形成的全套材料需分别报送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存档。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9年9月15日起正式实施,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表:1、醴陵市产业扶贫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醴陵市产业扶贫项目投资决算表
3、醴陵市产业扶贫项目考核验收评分表
附表1
醴陵市省级产业扶贫项目验收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承担单位 | ||||
项目执行期 | 年 月 —— 年 月 | |||
项目完成情况 | ||||
序号 | 实施内容 | 完成情况 | 备注 | |
1 | 基础资料、信息登记 | |||
2 | 贫困户覆盖、受益情况 | |||
3 | 资金安排使用 | |||
4 | 组织管理 | |||
5 | 项目公示和登记 | |||
6 | ||||
提供*** | 1、贫困户花名册、帮扶合同 | |||
2、贫困户受益情况表 | ||||
3、帐薄、财务报表 | ||||
4、实施方案、合作协议、管理制度、会议文件 | ||||
5、实施项目公示记录 | ||||
申请验收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扶贫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验收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扶贫办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2
醴陵市省级产业扶贫项目投资决算表 | |||||||
一 | 项目建设单位 | ||||||
二 | 项目负责人、电话 | ||||||
三 | 扶持户数及项目周期 | 扶持贫困户 户(或人),周期为 年 月至 年 月 | |||||
四 | 带动增收金额 | 产业帮扶增收平均 元/户(或人),就业增收平均 元/户(或人) | |||||
五 | 主要建设内容 | 规模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投资(万元) | 备注 | |
小计 | |||||||
(一) | 贫困户产业帮扶投入 | ||||||
1 | |||||||
2 | |||||||
3 | |||||||
4 | |||||||
(二) | 支付贫困户工资 | 人 | / | ||||
(三) | 培训或其他投入 | ||||||
1 | |||||||
2 | |||||||
3 | |||||||
4 | |||||||
六 | 总投资(万元) | ||||||
七 | 资金来源(万元) | 申请补助 | |||||
项目单位 | |||||||
贫困户自筹 | |||||||
镇、村投入 |
附表3
醴陵市省级产业扶贫项目考核验收评分表
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评 分 标 准 | 评分依据 | 得分 | 备注 |
项目实施 70分
| 覆盖户数 (20分) | 项目承担单位按实施方案捆绑人数组织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的计20分;发现有扶持对象为非贫困户或贫困户信息虚假、错误,一经发现,即评定为不合格。 | 现场考核 查阅资料 电话抽查 | ||
帮扶协议 (10分) | 项目承担单位与贫困户签订帮扶合同,形成紧密合作生产或稳定用工关系的的记10分,伪造协议、帮扶项目不明、投入不明、最低增收不明的不记分。 | 现场考核 查阅资料 电话抽查 | |||
组织管理 (20分) | 1、项目公示和入户登记情况; 2、培训内容和人员参会记录; 3、技术指导服务情况; 4、苗种等物资发放登记; 5、工资、租金、奖励金等发放登记; 6、收购贫困户农副产品记录。根据项目申报内容,缺一项纪录或纪录情况与申报内容不符的扣5分,每项资料需提供照片佐证,一项资料无照片佐证的扣2分。 | 现场考核 查阅资料 | |||
资金管理 (20分) | 建立专项帐薄、财务报表,票据正规齐全的计10分,无投入或投入资金没有达到50%的扣10分;有专人负责,各项规章制度齐全,管理规范,能够保障扶贫资金本金不流失、扶贫有保障的计10分,无专人负责,规章制度不齐,管理混乱,扶贫功能不明显,资金无保障的扣10分。 | 现场考核 查阅资料 | |||
增收效果 30分 | 人均增收 (30分) | 人均增收户均收入(或预期收入)增幅达到实施方案中增收数额90%以上的不扣分,低于实施方案中增收数额50%的扣15分,50%-70%扣10分,70%-90%扣5分。 | 现场考核 查阅资料 电话抽查 | ||
加分项 5分 | 带动村级收入(5分) | 带动村集体经济收入的加5分,无带动的不加分。 | 现场考核 查阅资料 | ||
评 审 组 签 字 |
总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