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公路路域环境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团风县农村公路
团风县公路路域环境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及省市关于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决策部署,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公路路域环境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助推我县“美丽公路”和“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工作。为确保行动取得实效,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从2019年10月1日起,集中利用100天时间,以创建“畅通、安全、舒适、美丽”的通行环境为目标,打造整洁、美观、舒适的公路廊道景观,加强全县路域环境整治,做到宜行、宜居、宜业、宜游,大力提升团风形象。
二、整治范围
国、省、县、乡、村道沿线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村道不少于5米)
三、整治内容
(一)实施公路沿线“大绿化”。
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突出特色,进一步优化、完善和提升绿化效果,提前谋划,适时实施,加强日常管护,在公路沿线开展大绿化行动,努力形成“一路一景”的绿化景观。
(二)开展路域乱象“大清理”
清除公路整治范围内垃圾(水面漂浮物、白色垃圾、动物残骸、生活垃圾、杂草等)、乱堆乱放(柴草、建筑材料、杂物)、乱搭乱建、焚烧杂物等;清扫公路路面抛洒、积土、积砂、积泥,清除路肩杂草,清理边沟淤积物,加强扬尘治理;清理公路打场晒粮、乱堆乱放、摆摊设点、占道经营、设置路障等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清除公路两侧水沟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影响美观的植物;清除一切有碍观瞻的涂鸦、标语;清理非法寺庙碑牌。
(三)深化路域环境“大整治”。
整治垃圾运输,规范垃圾箱(桶)设置、摆放。整治公路沿线的水域、河流。整治杂乱电线、电缆、杆线;整治沿线街道、集镇环境;完善沿线安防工程、附属设施、交通标志、桥梁标志;完善建筑物拆除后环境修复美化。
(四)推动执法管理“大规范”
拆除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鸡栏、猪栏,影响美观的老旧危房、残垣断壁、旱厕及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其他设施;拆除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非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识、广告牌等;取缔公路沿线非法取土、非法矿山经营点、非法采砂点、加水洗车点、黄砂囤积点;加强路政管理,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加强路面交通管理,禁止车辆乱停乱放;建立爱路护路、爱护环境的村规民约,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公路路域环境整治长效机制,实现路域环境整治常态化。
四、整治要求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9年10月1日-10月31日)。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整治内容和工作标准,开展拉网式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各路段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建立台账,有针对性地制定任务清单,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职责,确定整治措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9年11月1日-12月15日)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公路路域整治活动的总体要求和本辖区路域环境整治工作实际,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同步实施、分步完成”的原则组织实施。
(三)总结阶段(2019年12月16-2020年1月8日)
各地各单位要做好总结工作,及时发现和树立典型、推广好经验。县领导小组将于2019年12月底对本次整治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计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五、各单位工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属地范围内的路域环境整治工作,支持保障相关部门开展路域环境整治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国、省、县道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非公路标志违建(构)筑物清理以及公路两侧边沟以内环境卫生、日常养护,指导乡镇做好路域环境整治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公路边沟外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及主要节点的绿化美化工作;会同乡镇对公路沿线非法取土点、非法矿山经营点、非法采砂囤砂点、加水洗车点进行取缔。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乡镇对公路沿线村庄环境进行整治。
县城管执法局:会同乡镇对公路沿线管辖集镇路段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停乱靠进行整治。
县住建局:会同乡镇拆除公路沿线老旧房屋、危房,整治彩钢瓦房。
县公安局:负责保障治安秩序,打击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加大治超力度,整治交通秩序,会同各乡镇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县民宗局:负责清理公路沿线非法寺庙碑牌。
县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公路沿线水域、河流治理。
县科经局:会同乡镇对公路沿线非法加油点进行整治。
县电力、电信、移动、联通、铁通、楚天视讯等单位:负责杂乱电线、电缆、杆线的整理、清理、迁移。
县信访局:负责处理整治过程中信访问题的受理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我县路域环境整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何永红任组长,副县长丰雷霆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住建局、黄冈市生态环境局团风县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信访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科经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楚天视讯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团风县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卢慧同志兼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站位。公路路域环境整治是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实践,是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认识,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强化措一施,确保整治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二)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整治活动的意义,引导社会舆论,充分调动发动群众参与积极性与主动性,为整治活动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联动,协调推进。路域环境整治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合力,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保持路域环境整治工作高压态势。
(四)加强督导,保障效果。各地各单位要扎实开展整治工作,及时向县路域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完成情况。县路域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专人对整治各阶段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整治工作组织不力、完不成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
(五)建立机制,长效管理。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要常抓不懈。各地各单位要以本次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为契机,加强日常监管和集中治理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和保持整治成果,全力打造畅通、安全、舒适、美观的公路交通环境和农村人居环境。
团风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明确养护主体,落实养护资金,强化路政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令第593号)、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法[2019]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的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交通运输部门统一编制。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农村公路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权明确的养护管理体制。县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为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乡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村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为村民委员会。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水利、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标志、标牌、安全防护设施、侯车亭、招呼站的维护等。
第七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及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管理职责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需要,落实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县道养护和管理人员编制及经费,解决养护站建设用地及养护站的维护经费,安排专项资金购置县道养护机械及设备,统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支出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开展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并落实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工作机构和机制;
(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维护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秩序,协助做好县道养护管理;
(三)落实筹集乡道养护管理资金,依法依规指导村道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四)组建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站或者群养道班,建立乡道和村道路政管理协管机制并落实路政协管人员;
(五)接受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行业管理的指导,配合上级做好农村公路协调工作;
(六)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并落实县道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二)编制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年度计划,并做好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督办检查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四)组织审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大中修、水毁、新改建农村公路工程计划和技术方案等,监督检查养护工程实施及质量,并会同相关部门验收;
(五)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设施的保护工作;
(六)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一)具体承担县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编制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水毁、新改建工程计划上报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具体承担农村公路县道、乡道及村道的普查和建立台账工作以及日常统计上报数据基础工作;
(四)负责乡道、村道养护人员及其路政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五)承担乡道和村道日常养护检查考核工作;
(六)具体承担全县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维护路产路权,指导乡镇及村民委员会的路政管理相关工作;
(七)县人民政府和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农村公路其他工作。
公路养护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经常性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固、路面整洁、路肩平整、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个人承包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督促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农村公路养护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县道、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告村民委员会并及时告知村民。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坚持“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农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属村民委员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临时取土和砂石料场用地应予支持和协助,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保证农村公路养护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或者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路政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及其公路用地和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农村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以及非法占用农村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因养护工程需要占用、利用、挖掘县乡道或者使县乡道改线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县道、乡道及村道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农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其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挖矿、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者种植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拉圾、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农村公路以及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县道和重要乡道明显位置设置限载、限高、限宽等标志或设施。超过农村公路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警和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完善公路安保防护和交通安全设施。县道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国家标准设置指示和指路标志;减速设施(包括减速板、减速震荡带等)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县公安交警部门联合论证、科学设置。乡村道的安保防护和交通安全设施由所在地政府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审批后具体实施,并对标志标线定期保养,及时修缮。
第二十四条矿区、码头、砂场、林场、茶场、渔场等专用道路和自然村、田间道路的养护管理,由受益单位自行负责,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指导。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县级财政年度预算资金;
(二)上级交通部门下达的养护补助资金;
(三)乡镇、村自筹资金;
(四)社会捐助及其他资金;
(五)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经营所得资金。
第二十六条县道日常养护经费列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自筹为主,县人民政府适当补助。
积极拓展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资渠道,鼓励单位赞助、个人捐款、群众投劳等投入农村公路养护。
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筹集村道建设、养护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
第二十八条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资金中对农村公路(包括所属设施)养护管理资金适当予以保障,并逐步加大投入。上级有关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通过国库集中管理,直接拨付到养护管理单位或个人。其中:县人民政府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的标准,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资金可以通过公路沿线受益单位、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款,以及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于村道)等方式筹集。
第二十九条县道、重要乡道大中修及水毁等工程资金除上级交通部门补助外,需要地方解决配套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其他乡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自筹为主,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检查监督审计制度,自觉接受国家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考核奖惩
第三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县道日常养护管理检查考核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乡道和村道日常养护管理检查考核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参与,并按照考核得分计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立奖惩机制。考核结果为前三名的单位由县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给予适当奖励资金,考核结果为后三名的单位由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三十三条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团风县创建全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
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批示精神,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营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交公路发【2015】73号)、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实施方案》(鄂交农【2017】90号)文件精神,现就2019年全面完成“建好、管好、养好、运营好”农村公路(以下简称“四好农村路”)各项目标任务,创建全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至2020年健全完善“四好农村路”长效管理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因地制宜、以人为本、富民惠民”方针,把“四好农村路”建设与美丽乡村、农村经济发展、助力脱贫攻坚和农民安全便捷出行相结合,深化细胞工程建设,开展示范农村公路创建,全面打造“一路一景”、“一村一品”的农村交通环境,加快消除制约农村发展“瓶颈”,切实增加人民群众对农村公路发展的满意度、获得感,为人民群众致富奔小康提供更好的基础保障。
二、工作目标
1.加快推进全县“四好农村路”建设,改善我县乡村公路通行状况,优化农村公路路网结构,完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提升农村公路客运水平,确保2019年成功创建省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县。
2.通过开展创建省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县活动,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全县“四好农村路”建设,实现我县农村公路路网结构明显优化,通畅水平明显提高,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全面落实政府主体责任,真正做到有路必养,加快推进养护常态化、规范化;路产路权得到有效保护,路域环境优美整洁;农村客运和物流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城乡交通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新型城镇化要求。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建设好农村公路,路况水平再提升
1.突出重点建设
(1)拓宽“瓶颈路”,实现村村之间、镇村之间、邻镇之间、邻县之间的农村公路顺畅连接,增强县域中心城辐射作用。
(2)升级改造通村公路主干道,加宽改造窄路基、窄路面,提高“村村通”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3)有序推进“四好农村路”成片联网建设,提高农村公路网络化、规模化水平。
(4)加大农村危桥改造建设,加大县乡村道急弯、视距不良、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的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提高农村公路安全水平。
(5)建设园区路、产业路、旅游路、市场路,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2.规范标准要求
(1)新改建农村公路应满足等级公路技术标准。逐步提高三级公路的建设比重,采用双车道标准。四级公路应按规定设置错车道。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村道局部路段,经技术安全论证,可适当降低技术指标,但要完善相关设施,确保安全。按照“畅安舒美”的要求,同步建设交通安全、排水、绿化和生命安全防护设施,改造危桥,确保“四好农村路”建成一条、达标一条。
(2)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监管和质量、安全督导,保障质量监督检测能力和条件。切实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八公开”制度,所有使用公共财政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全部实行“八公开”,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合格达标和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专款专用。到2020年,新改建农村公路一次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以上。
3.强化责任分工
(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通客运班车乡、村道以上路段路基拼宽、排水边沟所需的征地、青苗补偿、退地、路肩障碍物拆除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移动、联通、电力、电信、楚天视讯“五杆”及自来水、天然气“两管”迁改;负责完成其它村级公路(含通组公路)危险路段安防工程建设任务;负责新建的通村公路能够满足“四好农村路”路基、路面标准要求。
(2)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县乡道及通客运班车村道的安防工程建设;负责县道和重点通客运班车村道的窄路基拼宽;负责“四好农村路”示范路段的路基拼宽、路面破损维修、窄路面加宽、排水边沟、责任标牌设立;负责行政村主要出口路安防设施建设、责任标牌设立;技术指导其它通村公路窄路面加宽、路基拼宽、安防建设等工程,并按考核情况拨付以奖代补资金。
(3)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扶贫办、水利和湖泊局及“五杆”、“两管”单位等部门:负责配合支持“四好农村路”建设过程中涉及征地、伐树、杆线(管线)迁改等项工作。
(二)全面管理好农村公路,保障能力再提升
1.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
按照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税体制改革要求,构建符合农村公路特点的管理体制与机制。完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乡镇农村公路养管站和建制村村道管理议事机制。乡镇政府、村委会要落实必要的管养人员和经费。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乡镇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设置达到100%,村级农村公路管养组织设置达到100%,农村公路相关管理经费逐步纳入财政预算。
2.加大路域环境综合整治
(1)按照依法治路的总要求,加强农村公路法制和执法机构能力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大力推行县统一执法、乡镇协助执法的工作机制。完善农村公路保护设施,努力防止、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及其他各类破坏、损坏农村公路设施等行为。到2020年,农村公路管理法规基本健全,爱路护路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制定率达到100%,基本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
(2)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搞好农村公路净化、美化、绿化“三化”工程。结合美丽乡村建设,保持农村道路整洁,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净化、绿化水平,深入实施通道绿化建设。到2020年,具备条件的农村公路全部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重点路段实现绿化全覆盖,打造畅安舒美的通行环境。
3.强化责任分工
县财政局:按照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负责落实农村公路管养人员财政供给和工作经费。
县编办:负责落实乡镇农村公路养管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乡道乡养、村道村养”政策,实现“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管养机制。①负责落实乡镇农村公路管养机构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督导村级养护人员开展日常养护工作;制定日常巡查、养护考核办法,按规定填写巡查日志,完善考核资料;制定并张贴爱路护路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在所辖公路沿线、村政务公开栏,悬挂、张贴“四好农村路”服务“三农”、促进脱贫攻坚的相关横幅、标语、宣传栏、文化墙等;协助县农村公路部门进村入户宣传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②负责落实村级管养组织,配备专(兼)职养护员,日常养护经常化、规范化,村道列养率达100%。③负责农村公路退地、青苗补偿、路肩障碍物拆除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五杆迁移;在合理地点设置限高架,并安排专人管理,落实管护责任,禁止超限车辆通行;协助县交通部门开展路域环境专项整治,全力打造“畅安舒美”农村公路路域环境。
县交通运输部门:大力开展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整治,遏制农村公路超限运输行为,有效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
(三)全面养护好农村公路,服务水平再提升
1.建立健全养护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主体、行业指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养护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县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发挥好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的作用。将日常养护经费和人员落实情况作为“有路必养”的重要考核指标。到2020年,养护经费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优、良、中等路的比例不低于75%,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稳中有升。
2.加快推进养护专业化进程
日常保洁、绿化等非专业项目,鼓励通过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办法,吸纳沿线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大中修等专业性养护工程,逐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国有养护公司承担。
3.加强监管完善机制
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维修质量监管力度,落实养护责任和质量目标。以养护质量为重点,建立养护质量与计量支付相挂钩的工作机制。
4.强化责任分工
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乡道乡养、村道村养”政策,乡村公路日常养护经常化、规范化,养护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优良路率达75%以上,乡村道路列养率达100%。规范填写养管日志,完善乡镇管养站内业资料。
县交通运输部门:探索农村公路管养分离办法,成立县农村公路专业养护公司,积极推进专业化、公司化养护新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公益性岗位管理,落实考核,促进发挥作用。
(四)全面运营好农村公路,群众满意度再提升
1.加强规划布局和机制建设
(1)按照路站运一体、城乡客运一体的要求,搞好规划布局。落实县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大对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环保型车辆配置、城乡公交客运票价运营性亏损补助(偿)建立农村客运“开的通、留得住”的长效机制。
(2)坚持路、站、运一体化发展,农村客运站(亭)与农村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好农村客运设施。
(3)推进农村生产生活资料配送网络建设,加快建成覆盖县、乡、村三级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和物流网络。按照“多站合一、资源共享”的模式,推广农村公交、客运代运邮件、货物等农村物流组织模式。
2.加强营运管理力度
严格落实农村交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建立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优化农村客运服务网络,规范农村客运运行,建立健全农村物流发展规划服务网络和体系,做到运行有序。
3.强化责任分工
县及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客运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乡、镇)”等创建活动,落实乡(镇)政府、村委会专人监管制度,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安全管控。
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管。
公安部门要严厉查处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和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无证驾驶、超速驾驶、疲劳驾驶、车辆超员等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严格把关辖区农村客运企业的运营资质、客运车辆营运条件、驾驶员从业资格等,加强县级运营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四好农村路”建设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利民、惠民、富民工程。创建“四好农村路”全省示范县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为顺利迎接省、市考核验收,围绕“创新思路,精准对标;扬长避短,查漏补缺;加大投入,迅速整改;责任分解,合力攻坚”创建思路,县创建全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领导,紧盯目标任务,对照省交通运输厅鄂交农【2017】90号文件明确的创建要求和考核标准,狠抓整改、完善达标,全力推进我县“四好农村路”建设和示范县创建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确保创建活动有序、有力、有效开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投入,全力推进农村公路发展。县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农村公路规划审核工作,指导全县农村公路发展。
(三)加强资金保障。县财政部门要建立以公共财政为基础,责任清晰、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农村公路投融资长效机制,将农村公路建、管、养、运资金逐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不断加大投入,确保实现发展目标。资金筹集渠道为:一是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统筹相关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发展,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加强与投融资机构的对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全面推进我县农村公路建设。三是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实际,出台具体的“四好农村路”以奖代补政策,经验收合格后,按照一定标准给补助。财政部门将资金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每年有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四是统筹协调各涉农部门农村道路项目和资金的管理,集中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五是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利用道路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多种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发展。
(四)强化绩效考核。县政府督查室、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监督考核工作,重点对责任落实、建设质量、工作进度、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好、绩效明显的,作为相关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实行以奖代补。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政府、村委会的督导,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组织在农村公路发展中的作用。
(五)加强宣传发动。县交通运输及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介及平台,大力宣传农村公路发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注重解决好农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农村公路发展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