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做好城乡居民分级诊疗工作
一是在对应医疗机构首次诊察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二是在对应医疗机构接受首次诊察住院治疗符合上转条件的门诊疾病后转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转入医院按两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差计算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三是由上级医疗机构下转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转入医院不再计算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在医保政策规定各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最高不超过95%。未纳入遂宁市首批首诊病种,由上级医疗机构下转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此执行。
四是基层医疗机构可治病种及市县、区级医疗机构可治病种未按分级诊疗规定,直接到市内、外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作如下调整:直接在市内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800元,按第一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45%,按第二档缴费的支付比例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