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顺建告〔2016〕50号
为实施广佛环线佛山西站至广州南站(顺德段)工程建设的需要,经***批准(批文号:国土资函〔2015〕661号),需收回陈村镇赤花、永兴股份合作经济社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8.8196公顷(具体界址详见***用地红线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上述收回国有土地用地红线范围补偿登记调查复核结果,我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依法予以公告。
一、收回赤花、永兴股份合作经济社使用的2.579公顷国有土地属“村改居”后形成的国有土地,根据《印发〈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顺府办发〔2001〕85号)的规定,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详见下表)
编号 | 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 | 收回国有土地的地类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
1 | 陈村镇赤花股份合作经济社 | 园地 | 0.372 | 70.5024万元 (按照5.4万元/亩即81万元/公顷的标准计补) |
坑塘水面 | 0.0276 | |||
建设用地 (未办理合法建设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 | 0.4708 | |||
2 | 陈村镇永兴股份合作经济社 | 园地 | 1.3233 | 138.3966万元 (按照5.4万元/亩即81万元/公顷的标准计补) |
坑塘水面 | 0.0695 | |||
其他农用地 | 0.0068 | |||
建设用地 (未办理合法建设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 | 0.2871 | |||
未利用地 | 0.0219 |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收回赤花、永兴股份合作经济社使用的2.579公顷国有土地范围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事宜,陈村镇人民政府(或委派的下属机构)已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了补偿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明细因已经权属人确认并签订协议,不在此公示,有需要查阅的可直接到陈村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查阅,联系人:卢先生,联系电话:0757-23305034)。
(三)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拟采用社会保险安置及留用地安置相结合的形式。
1.社会保险安置:逐年为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起始标准按照被收回国有土地面积计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累计支付社会保障费用为51014元/亩。
2.留用地安置:按实际收回国有土地面积的15%给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安排留用地作为收回国有土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涉及的税费由收回国有土地单位负责。
二、收回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
(一)已签订补偿协议的地块,补偿明细因已经权属人确认并签订协议,不在此公示,有需要查阅的可直接到陈村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查阅(联系人:卢先生,联系电话:0757-23305034);
(二)未签订补偿协议且逾期未申请补偿登记地块的补偿,以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的调查结果为准,详见下表。协商不成的,有合法产权的房屋的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被收回国有土地单位/个人 | 被收回国有土地位置 | 房地产权证号 | 用地 面积 (单位:㎡) | 建筑面积 (单位:㎡) | 补偿费用(单位:万元) | 付款 方式 | 备注 |
卢淑枝 | 永兴居委会屯教新村路11号 | 粤房地证字第C5274197号 | 119.7 | 505.9 | 425.5734 | 转帐支付 | 补偿标准按顺府办函〔2014〕271号执行。 |
欧敏初 | 永兴居委会西岸七巷1号 | 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11032289号 | 230.9 | 486.92 | 379.0203 | 转帐支付 | 补偿标准按顺府办函〔2014〕271号执行。 |
周锐彪 | 永兴居委会西岸七巷4号 | 粤房地证字第C0536321号 | 79.6 | 61.9 | 115.0778 | 转帐支付 | 补偿标准按顺府办函〔2014〕271号执行。 |
杨焕乾 韩建文 | 锦龙居委会德兴四巷7号 | 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00043394号(杨焕乾)、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300043395号(韩建文) | 225.9 | 486.62 | 565 | 转帐支付 | 补偿标准按顺府办函〔2014〕271号执行。 |
三、被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如认为本方案的补偿项目和标准不符合土地、房屋征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请于2016年4月26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地址:陈村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联系人:卢先生,联系电话:0757-23305034)。
四、本方案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订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报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向现土地使用权人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收回上述用地界线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的,我局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处以罚款。
特此公告
***:1.广佛环线佛山西站至广州南站(顺德段)工程项目陈村段用地红线图
2.顺府办函〔2014〕271号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016年4月12日
***:广佛环线佛山西站至广州南站(顺德段)工程项目陈村段红线图.pdf
***:顺府办函〔2014〕271号(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广佛环线沿线三镇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复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