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送达公告(顺德区大良康轩房地产中介服务部)
顺德区大良康轩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经营者:郭世荣) :
我局查处程衍鹏投诉顺德区大良康轩房地产中介服务部非法收取其服
装费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
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顺民政人社监字〔2019〕第87号)。
投诉人程衍鹏于2019年4月9日到我局投诉反映你单位以服装费名义
收取其款项,我局于2019年4月12日对你单位以服装费名义收取款项一案
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以服装费名义向员工程衍鹏收取1500元财物。
在办案的过程中,我局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顺民政人社监字〔2019〕第87号),责令你单位配合调查询问和报送用工
信息等相关材料,并退还程衍鹏1500元,但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劳动合同》、《费用报销单》、《劳动保障
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9〕第87号)及送达回证等
证据证实。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粤人社函〔2012〕2598号)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情节较轻。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
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7000元;
2.对你单位以服装费的名义收取员工程衍鹏财物1500元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元;
罚款合计:8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九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现特告知你单位,如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请在本告知书
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辨;如逾期
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先生、何先生
联系电话:0757-28738437、28738440
联系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县东路38号大良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劳动监察科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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