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顺建告〔2014〕70号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顺德区2013年度第五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4〕438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杏坛镇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16.5027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手续作为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征地留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杏坛镇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征地留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百安路东侧杏坛麦村段(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杏坛镇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16.5027公顷(折合247.5405亩),均为农用地(坑塘水面222.591亩、其他农用地24.9495亩)。
四、上述16.5027公顷土地属杏坛镇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征地留用地,不作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不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再提留征地留用地。
五、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由村委会或股份合作经济社依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条款补偿;若无约定,则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关于调整城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09〕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征求意见后,拟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