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中有关计划生育问题
一、对2000年1月5日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处理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征收社会抚养费,收养人与户口所在镇(街道)计生办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后(患不孕症者外),可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1)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
(2)收养人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规定,有生育指标不生育,而收养他人子女的;
(3)1999年4月1日起,在新《收养法》施行后,收养人育有子女,再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的。
2、收养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但确实已形成事实收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1)在1996年12月31日前违法收养的,由计生部门根据省计生委《关于处理历史遗留下来的计划外生育和违法收养问题的复函》(粤计生委函字[1995]045号)的有关规定及各镇(街道)政府当时制定的征收标准处理后,可以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1997年1月1日后至2002年12月31日前违法收养的,按《顺德市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顺府发1996[72]号)规定处理。
(3)2003年1月1日后违法收养的,按现行规定处理。
二、2000年1月5日起收养问题的处理
1、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条件的,可以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按顺民字[2000]3号文的规定办理申请收养登记;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申请收养由市社会福利机构(即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和儿童。
2、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其违法收养的弃婴、儿童限期送往市儿童福利院,在行政部门通知后三个月内不送的,按政策外生育处理。
三、收养人收养子女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规定
已婚育龄夫妻所收养子女计算入该夫妻子女总数内,并按规定采取有效节育措施。
1、终身不生育而依法收养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为不孕症外),定期参加孕情检查,不按时查孕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收养一个子女的,要首选落实上环措施;收养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一方首选落实结扎措施。
2、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规定,有二胎生育指标不生育以及已生育一个子女后依法收养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首选放置宫内节育器,定期参加孕情检查,不按时参加的,夫妻一方要结扎,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从2000年1月5日起,违法收养子女的,在限期内不送往市儿童福利院的,夫妻一方首选结扎。
3、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首选结扎(镇、街道计生办批准暂不适宜结扎者除外)。
4、申请办理缓期落实节育措施手续的,按照《关于加强落实节育措施的通知》(顺计生字[1999]05号文)规定办理,不按规定办理手续又不落实节育措施的,按省、区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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