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迷网吧的悲剧
“儿子,你不要吓妈呀,你清醒点……”一位焦急的母亲在一网吧里找到逃课离家5天一直沉迷在网吧里的15岁儿子。然而,连续120多个小时上网,儿子已“不认识”自己的妈妈了,他对父母的出现十分惘然,回头看了众人两眼,又转身紧紧盯住电脑屏幕。此时的少年,头发凌乱,衣衫不整,电脑桌上堆满大堆方便面盒和无数烟头,两眼布满血丝。看着儿子的狼狈样,母亲心疼地拉住儿子,泪水禁不住地流了下来。据知情人讲,小孩5天前到网吧,从此就没有离开电脑,每天吃饭都是在网吧里买5元钱一盒的方便面和可乐。回到家的小孩人已经处于虚脱状态,一直在家输液。父母向
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文化行政部门对该网吧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网吧在我国广大地区迅速发展,由于受到利益的驱动,部分网吧置国家管理规定于不顾,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上网,由于未成年人的自控能力较弱,已经发生多起上述类似案件。歌舞厅、游戏厅与网吧在这点上具有相似问题,国家都是基于未成年人的认
知和控制能力不足,对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厅、歌舞厅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具体如下:
根据我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人标志的。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除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五十五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