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6943号案原告陈棕新诉被告黄兰李玉梅曹健德李华强梁伟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梁伟培: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6943号案原告陈棕新诉被告黄兰、李玉梅、曹健德、李华强、梁伟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694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黄兰、李玉梅、曹健德、李华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曹伟强遗产的范围内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7年10月2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予陈棕新;二、黄兰、李玉梅、曹健德、李华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曹伟强遗产的范围内支付律师费5000元予陈棕新;三、驳回陈棕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3.25元(原告已预交),由黄兰、李玉梅、曹健德、李华强在继承曹伟强遗产的范围内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903.2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