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外来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动公开
南府〔2015〕47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外来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外来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反映(联系电话:86321779)。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9日
佛山市南海区外来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保障外来儿童身体健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外来儿童,均须按本办法规定接受有计划的免疫预防接种。
本办法所称外来儿童,是指非南海区户口而在南海区范围内生活的7周岁及以下的儿童。
第三条 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外来儿童进行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由政府免费向外来儿童提供,外来儿童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甲肝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外来儿童的监护人自费并且自愿让儿童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四条 外来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程序,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当年制定的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实施方案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对某些传染病要求实施的强化免疫预防接种实施方案进行。
第五条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是全区外来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南海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区外来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的协助管理机构,按照《南海区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及转介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负责配合卫计部门做好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及转介预防接种工作。
第七条 各镇(街道)是本镇(街道)外来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机构,其职责是:
(一)协调本镇(街道)防保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各村(居)委会在外来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上的关系。
(二)督促各村(居)委会落实每月定期收集和上报外来儿童居住及变动情况。
(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本镇(街道)外来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落实情况。
第八条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全区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和指导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每年全区外来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按照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制定针对某些传染病的强化免疫预防接种实施方案。
(二)负责全区计划免疫用疫苗的统一采购和分发工作。
(三)负责对各镇(街道)防保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外来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
(四)负责对全区外来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和上报。
(五)负责并指导全区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宣传工作。
第九条 各镇(街道)防保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本镇(街道)外来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管理和定点接种单位,其职责是:
(一)负责每月定期查询本镇(街道)外来儿童居住及变动情况,对外来儿童变动情况进行电脑入册登记。
(二)负责制发外来儿童《预防接种通知书》。
(三)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儿童计划免疫程序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当年制定的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实施方案或强化免疫预防接种实施方案对外来儿童进行预防接种。
(四)向进行预防接种的外来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发放《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
(五)负责外来儿童计划免疫用疫苗的领入和储存工作。
(六)负责对本辖区外来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并定期上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七)对已通知两次后仍未到本镇(街道)计划免疫门诊接受预防接种的外来儿童,各镇(街道)防保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迅速安排专业人员协同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宣传动员,跟进补种工作。
(八)做好外来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宣传工作。
第十条 各村(居)委会是外来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其具体职责是:
(一)指定专人(分管卫生的干部)负责外来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管理工作。
(二)对外来儿童的个人资料进行造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外来儿童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历)、家长或监护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每月负责对外来儿童的“五变动”(出生、死亡、迁出、迁入、临时居住)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登记,并通过“南海区外来儿童管理系统”( http://211.139.201.228/fcmserver)上报。
(四)负责外来儿童《预防接种通知书》的派发工作。
(五)做好外来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宣传工作。
村(居)委会的治安队和妇女干部有责任协助村(居)委会做好上述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外来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携带适龄儿童到居住地的镇(街道)防保中心接受免疫预防接种,并妥善保管医疗保健机构签发的《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以便接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核查。
第十二条 外来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第二类疫苗的收费按照佛山市医疗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