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5285号案原告李国能诉被告陈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泳琴: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5285号案原告李国能诉被告陈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5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泳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18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予原告李国能;二、被告陈泳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律师费4000元予原告李国能。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泳琴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李国能,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