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公告钦州市钦州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灵山县客运分公司粤佛交催202100011号)
钦州市钦州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灵山县客运分公司: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号:粤佛交催[2021]0001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一案,本机关于2020年05月12日作出了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叁仟元的决定,决定书文号为粤佛交罚[2020]02052号。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请你(单位)按要求履行:
履行标的: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履行期限: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方式:缴至《南海区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号:210****147202)指定银行及账号。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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