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府〔2012〕107号 |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机关
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法制办反映。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发布、评估、清理、汇编等管理工作,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府令第93号)和《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佛府办〔2011〕150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且需要公众知晓并遵照执行,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主要从文件实体内容判断,名称、格式、文种、发文对象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只要按照***《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文种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影响,都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区、镇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关于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下列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范围:
(一)对本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
(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三)为明确各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事项制定的文件。
若行政机关为实施特定行政管理事项制定的工作规程、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其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提交的材料、遵守的程序等事项的,属于规范性文件。
(四)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五)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实施方案。
(六)直接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文件。
若转发时提出的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该类转发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
(七)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文件。
第五条 区法制办具体负责区政府及其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监督工作。
各单位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把关、送审和备案等管理工作。未设立法制机构的部门,可以确定办公室具体负责。
各单位须安排专职法制联络员,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协调沟通。
第六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实施细则”、 “办法”、“通知”、“公告”、“规则”和“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三)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第二章 文件送审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实施机关负责起草。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应当就文件内容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规范性文件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决策的,必须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由起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可邀请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等参与,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与规范性文件规定直接相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进行保密或者因情况紧急,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立即施行的除外。
前款所指情况紧急包括:
(一)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的。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应当在完成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并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进行。
征求公众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也可以通过公众媒体或者网络征求意见。
通过网络征求公众意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在起草单位或者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开。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公众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给提出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在征求公众意见后,由起草单位法制机构统一审核、修改,并经起草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形成送审稿。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起草的,送审稿应当由各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单位向区法制办报送审查。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将未经区法制办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提请区政府印发的,区委办(区府办)秘书二科应将草案文本退回起草单位。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时,起草单位应向区法制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请审核、审查或预审函(代拟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为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为预审)(详见***1)。
(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文件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设置的制度和依据等)。
(三)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1份。
(四)送审单位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
(五)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意见的反馈资料。
(六)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七)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上级规范性文件。
(八)其它有关材料(包括调研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听证会笔录、参考资料等)。
第十七条 送审材料应提交纸质件,自纸质材料收齐之日起计算审查受理期限。重大、紧急的送审材料可以先提交电子件,电子件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送审材料要求的,可以先行受理,但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纸质件补齐。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法制办可以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
(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三)送审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四)规范性文件尚在征求意见阶段。
但有关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涉及某些重大原则性问题需要征求区法制办意见时,可予以指导。
第三章 文件审查
第十九条 区法制办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和可行性审查。
区法制办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若发现存在可行性或者适当性问题时,可以向起草单位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区法制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的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通过政务网书面通知送审单位。
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经区法制办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审查期限及其理由通过政务网书面告知送审单位。
起草单位在区法制办出具审查意见后对文件草案进行重大修改再次报送审查时,区法制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区法制办在规定期限内未将审查意见通知起草单位的,视为同意起草单位所报送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一条 起草单位收到区法制办的审查意见后,应根据审查意见认真修改完善文件,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及时向区法制办反馈,区法制办认为必要时,可重新出具审查意见。
(二)起草单位可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申请复核或请求协调解决。
第四章 发布、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涉及全局性工作或者重大改革、重大财政支出,或者对社会影响重大、涉及面广、牵涉多个部门共同配合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提请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
对于影响较小、专业性较强、仅作具体操作性规定或者仅涉及起草部门行政管理领域的,原则上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署后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署后发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署后发布。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未向社会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统一登记是指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将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交区府办或区法制办登记有关事项的活动。
统一编号是指制定机关必须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上标示经统一核发的编号,作为公众识别准予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标识。
统一公布是指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载体上向社会公布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由区委办(区府办)秘书二科统一登记、统一编号;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由起草单位向区法制办申请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登记时,应当登记文件名称、发文字号、起草部门、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时,应当审核以下材料是否备齐:
(一)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电子文本;
(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三)区法制办的审查意见;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文件。
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申请统一登记、编号时,制定单位应当起草申请统一登记、编号的函(详见***2),并附上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电子文本送区法制办复核。区法制办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出具是否同意登记、编号的复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印发以及电子文本录入前,应当在其文本首页左上角标注统一编号,字体为3号黑体字。
统一编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行政区域加规范性文件类别汉语拼音缩写,应大写。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为NHFG,部门规范性文件为NHBG,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为NHZJ。第二部分,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第三部分,规范性文件3位数字序号,每年从001起。例:南海区人民政府2012年第6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为NHFG2012006号;南海区2012年第6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编号为NHBG2012006号;南海区××镇2012年第6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为NHZJ2012006号。
第二十八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委办(区府办)秘书二科负责发布。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法制机构或办公室负责发布。
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与发布日期一般应相隔30日以上,以给相关执法部门和群众合理的熟悉期和准备期,但不立即施行将对社会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定的载体上统一公布。区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公布载体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公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公报》上登载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部门规范性文件须同时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公布载体为本级政府门户网站。
未经上述规定载体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条 区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公报》上的统一公布由区委办(区府办)秘书二科负责。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在印发后5日内送区委办(区府办)秘书二科,提请统一公布。提请公布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公布的函(详见***3)。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电子文本1份。
(三)区法制办复核意见
(四)其它有关材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公布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发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区委办(区府办)秘书二科将5份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送区法制办,由区法制办负责向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区法制办报送备案,备案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请备案的函(详见***4)。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1份。
区法制办应当自收到报送备案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并出具备案回执。区法制办发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废止,制定机关应按区法制办的意见进行处理,并自收到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上报。若制定单位对意见有异议,应自收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不表示异议,又不自行修改或废止的,区法制办可提请区政府对该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
区法制办在规定期限内未将备案审查意见通知制定单位的,视为同意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区委办(区府办)秘书二科应于每月10日前向区法制办报送上月发文目录。部门和镇、街道应于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的10日前向区法制办报送上季度发文目录。
第五章 评估清理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文件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拟实施时间不满5年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文本中载明有效期。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安排部署工作有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时限。
有效期届满,未经评估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三十五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原起草单位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评估意见。起草部门涉及两个单位以上的,由牵头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参照《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起草部门应当制作书面的评估报告(详见***5)。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规范性文件施行后的绩效情况,并提出保留、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意见。
评估报告完成后应当送请区法制办审查确认。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区法制办可以退回起草部门,并要求其限期完善。
第三十七条区法制办审查评估报告,确认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至下一个有效期届满;确认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确认之日起停止执行;确认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区法制办经审查,对评估报告所涉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不同处理意见的,在提出审查意见前应当听取起草部门的意见。对审查意见的处理和异议,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经评估需要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无须重新编文号发布,应于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5日内,将评估报告(附原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1份报送区法制办。
第三十九条 经评估需要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向区法制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评估报告(详见***5)。
(二)规范性文件废止理由说明。
(三)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1份。
(四)送审单位法制机构的意见。
(五)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上级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条经评估决定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区法制办审查确认后1年内完成修改;经评估决定修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评估报告经区法制办审查确认后6个月内完成修改,逾期不进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视为废止。
经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视为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制定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并重新统一编号、公布。
第四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后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参照《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执行。
区法制办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清理后需要保留、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程序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执行。
第四十二条 经评估、清理后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及时在规定载体公布,负责公布的机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条执行。
第四十三条 区法制办每隔3年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
部门和镇、街道可根据工作实际定期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每期汇编相隔时间不超过3年。
第六章 责任监督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区法制办应及时向制定机关指出可能存在的法律后果,要求其自行纠正。
制定机关拒不改正,或者由于执行违法规范性文件产生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区法制办可以提请行政监察部门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规定追究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五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未经区法制办审查同意以及未经规定载体公布的,区法制办可向社会公示该文件无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未及时备案的,区法制办可责令其改正。备案文件内容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区法制办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废止或提请区政府予以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区法制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南府〔2010〕224号)同时废止。
***:1.规范性文件送审函格式
2.申请统一登记、编号的函(适用于镇、街道、区部门规范性文件)格式
3.提请公布函(适用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格式
4.送请备案函(适用于镇、街道规范性文件)格式
5.规范性文件评估报告格式
6.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流程图
7.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流程图
8.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流程图
9.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区委办(区府办)内部流转流程图
***1:
××〔20 〕 号
关于《 》(规范性文件名称)
送请审核(审查或预审)的函
区法制办:
《 》(规范性文件名称)由我单位(代区政府)拟文,于 年 月 日经本单位行政首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根据《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送你办审查。
***:1.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文件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设置的制度和依据等)
2.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1份
3.送审单位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
4.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意见的反馈资料
5.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6.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上级规范性文件
7.其它有关材料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
(备注:代拟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为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审查;镇、街道规范性文件为预审。)
***2:
关于《 》(规范性文件名称)
申请统一登记、编号的函
区法制办:
我单位起草的《 》(镇、街道、区部门规范性文件名称)已按你单位意见进行修改,并于 年 月 日经本单位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拟发布,请予复核,并进行统一登记、编号。
***:《 》(镇、街道、区部门规范性文件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
***3:
关于《 》(部门规范性文件名称)
提请公布的函
区委办(区府办):
我单位制定的《 》(部门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已经由区法制办统一编号(编号为NHBG2012×××号),现提请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
***:1.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1份
2.区法制办复核意见
3.其他有关材料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
***4:
××规备〔20 〕 号
关于《 》(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名称)
送请备案的函
区法制办:
我单位(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20 〕 号)已于 年 月 日印发,现报送你办备案。
***: 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1份
(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
***5:
关于《 》(规范性文件名称)
的评估报告
《 》(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于 年 月 日发布施行。根据《佛山市南海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单位对文件进行了评估,经评估需要保留(或者修改、废止),并于 年 月 日经本单位行政首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评估部门或机构、评估方式和评估标准等内容)。
二、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评估内容分析(包括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基本情况、实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分析、规定的执法体制或机制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等内容)。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原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