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复核)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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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22日发表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取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复核)。
禅城区自2018年1月15日起取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复核)”事项。如需查询或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事项可登陆http://www.chancheng.gov.cn/wsjsj/或http://yms.chancheng.gov.cn。咨询电话:8213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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