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禅城区商品房开发项目的无障碍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禅建发〔2015〕46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以及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无障碍住房为特殊功能房屋,为优先保障残疾人或老年人等特定人群购买需求,规范商品房开发项目的无障碍住房销售行为,经请示区政府审核同意,现制定我区无障碍住房的销售行为流程规范。具体如下:
一、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之时,销售方案应承诺优先保障特定人群购买需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建设部门应将无障碍住房信息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清单及网签系统上标示注明。开发企业应将无障碍住房信息在销售现场的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栏上明显公示。
三、以每一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批次,在本批次非无障碍住房销售完之前(以房屋登记部门的合同备案为准)或者核准发证不满半年前(以先到达者为准),意向购买者的家庭成员(以户口簿为准)中有残疾人证或60岁以上老人以及相关证明(应由本人提供户籍资料或残联出具)的,开发企业可以对其出售和签约无障碍住房;意向购买者如未能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开发企业暂不可以对其出售和签约无障碍住房。
对网签系统标示为未售的无障碍住房,如有符合条件的人意向购买的,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如有违反,由建设部门以“捂盘惜售”依法处理。
四、在本预售许可批次非无障碍住房均已出售或者已核准发证满半年之后(以先到达者为准),但仍有部分无障碍住房无符合条件人购买的,开发企业须先将情况报告房屋登记部门,方可再将剩余的无障碍住房向一般购买人出售和签约。
经上述程序,对于该类无障碍住房,房屋登记部门可办理其合同备案手续。
五、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办理土地登记时,土地使用权证用途记载为“住宅”,房屋登记部门依法为无障碍住宅购买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并按规划用途登记为“住宅”,同时在备注中注明“无障碍住宅”。
六、经房屋产权登记的无障碍住房的转让(即二手房买卖)暂不设限制。
七、自本通知核发之日起新办理商品房批准销售的项目适用本做法。今后国家、省、市如有新规定出台,从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 佛山市禅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1月15日
(联系人:陈文杰,联系电话:83879652)
(禅建发[2015]46号)关于规范禅城区商品房开发项目的无障碍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pdf(请点击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