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情办案弘扬美德顺德法院民一庭获赠锦旗
备受媒体关注的孤寡老人遗产之争已落幕,我院将老人遗产判归“好姐”罗英好继承。10月25日,罗英好给特意给该案主办法官民一庭副庭长黄敏玲送来“公正严明,无私奉献”的锦旗,感谢她充满温情又秉公执法地办理此案。审判庭内,罗英好真诚地将锦旗递给黄敏玲法官,激动地说:“案件了结了,我真的好开心。谢谢法官做的一切。”
由于该案在审理前已有大量媒体关注,我院对该案公正、及时的判决经过媒体报道,向群众展现了我院人性司法、秉公执法的一面,既维持了个案的公平正义,又正确地引导了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了传统美德,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案情回放:陈泽田老人原是顺德区大良街道云路社区东区股份社的股民,父母早已过世,无妻儿。罗英好怜悯他,从2000年开始,将他接到大良新滘居住,以照顾其日常生活。为了回报罗英好,在2003年8月16日晚,陈泽田请李某耀代笔,写下“我陈泽田特立此心愿,从今天起,我陈泽田由干女罗英好服事我至过世,我别无他物,只留下一股权证和以后生产队所分的地或钱都给干女罗英好所有”的遗嘱。李某耀写好后,陈泽田盖上印章指模确认,李某耀也以代笔人的身份签名盖指模。2006年,陈泽田老人去世。今年7月,自称是陈泽田姐姐名叫陈锦文的人到我院起诉云路社区东区股份社,要求继承陈泽田在股份社的股权。好姐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
我院认为,由于见证立遗嘱过程的3个证人,只有代书人李某耀一人在遗嘱上签名,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亲笔签名,故认定遗嘱无效。但是,该案涉遗嘱包含有罗英好承担赡养陈泽田的义务,同时继承陈泽田遗产的内容,这符合继承法规定的遗赠抚养协议内容。按照该协议,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其遗赠的权利。因此可以认定陈泽田与罗英好以遗嘱的形式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而罗英好通过自己的行动已经实际履行了对陈泽田的生养死葬义务,应取得受遗赠的权利,继承陈泽田的遗产。判决后,原告陈锦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