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
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电话:8228 3580)。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9日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地方投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为,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及佛山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指市地铁、轻轨、有轨电车、快速公交和导向巴士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和新型交通系统,按运量分类,分为大运量、中运量及中低运量三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轨道交通建设是指新建、改建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征地拆迁、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对于途经本市的国家和省投资铁路项目,地方政府应配合推进规划、设计、征拆和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除应遵循本规定外,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等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
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
第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从事轨道交通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接受国家、省、市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市轨道办公室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日常协调工作。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国土规划部门、建设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程序包括线网规划、线网近期建设规划、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试运行、试运营、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其中线网规划、线网近期建设规划、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设计、试运营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取得相关政府授权部门的审批或许可。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依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土地预审、安全预评价、抗灾设防专项论证等专题研究报告,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支持性文件,并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前置审批文件。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应依次做好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对工程复杂的项目,可作试验段工程,试验段工程应在总体设计指导下进行。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项目竣工验收后,应依据国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有关规定由地方政府组织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遵循“客观、独立、科学、实用”的原则。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作为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其规划和建设要遵从市总体规划并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市级项目由市国土规划部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支持文件,区级项目由各区规划部门根据市总体规划要求实施。市国土规划部门、人民防空部门应对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依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规划内容应包括:轨道交通建设的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规划、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线路走向、站点选址、沿线土地利用及用地规划控制、换乘站、枢纽站建设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方案等。
第十七条 为保证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应设立佛山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控制区和特别保护区。
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控制区和特别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在过江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四)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上述作业穿过地铁下方时,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经专家审查论证。
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市级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项目报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土规划部门对项目业主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协调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或省有关单位审批。区级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项目报建则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和规划部门项目业主进行指导、监督、协调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或省有关单位审批。市级和区级项目要符合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市级相关交通专项规划,区级系统之间要统筹协调,相互对接。市交通主管运输主管部门协助其他部门做好报建工作。
第十九条 本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经审批后应保持严肃性,不能随意变更,以保证资源共享、线路换乘的有序安排和分步实施,避免因人为因素降低轨道交通网络系统的建设运营效果。当本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依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修改时,应按规定程序修编并重新审批。
第二十条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应实行责任制,切实落实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含市级与区级项目)。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实行全程监督和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是实现建设目标的直接责任者。建设单位由建设项目投资人选择或组建,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投资人按权力和责任统一的原则,明确建设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并监督其完成建设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及建设监理等各项工作,按照法律、法规有关业主责任制规定,认真组织安排和进行管理,并严格控制轨道交通建设的投资、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规划、交通管理等部门科学合理地制定建设过程中的交通疏解方案和文明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规划、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应按程序办理国土、规划审批手续后,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对于轨道交通中涉及到的独立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地下室),应按程序办理国土、规划审批手续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该部分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市、区有关部门以及轨道交通建设所涉及各管线、物业权属等有关单位应当向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无偿提供轨道交通建设所需迁改的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暖、燃气等管线和公路、交通、地下工程等设施资料以及气象、水利、环保、地质、地震等情况资料,同时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也应对相关资料保密,以防泄露带来不良影响。
第四章 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物资、设备等采购,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规定,凡符合以下范围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
(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理由规避招标。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不得要求中标企业分割标段。
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接的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承接的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条 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约定的合同条款,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积极推行保险制度。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合同签订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切实加强中标后工程的实施管理,必须对中标人建立严格的监督、考勤制度,确保中标单位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等技术、管理人员按要求到岗、到位。对中标单位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应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制止和查处。
第五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勘察单位应依据相关勘察设计文件及规范等编制勘察大纲和测绘技术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勘察大纲、测绘技术方案、勘察成果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应实行综合勘探,通过加强地质测绘工作,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多种地质勘探方法,相互验证和综合分析,提高和保证工程勘察质量。
第三十六条 对于含有预留工程的项目必须进行相关复测以保证线路顺接,对于地形图中不准确的点或距离较近的风险点,根据实际情况应进行必要的复测。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本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风险点、敏感点应进行周边环境调查,并对沿线的构筑物、管线、铁路、河流、桥梁等开展详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应加强施工配合过程中设计变更的地质补充勘察工作。
第三十九条 设计管理应贯穿于项目全过程,从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对项目决策、项目设计、项目实施、项目验收与后评价等方面实行控制。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管理情况,委托1家或多家具备轨道交通相应设计管理经验和资质的专业设计咨询机构行使建设单位设计管理权责。
第四十一条 设计管理可采用设计总体或设计总承包管理模式,各参建单位的设计管理权责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设计过程的决策、实施、控制等环节实行全面管理,督促设计与咨询工作的开展,对设计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二)设计总体(总承包)单位负责全线工程设计的总体性、完整性、统一性、适时性、经济合理性和技术进步性工作,将总体设计原则贯穿于工程实施全过程,应建立健全接口管理与系统功能平衡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应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与设计工作程序;
(三)有设计咨询单位的,负责对委托范围内设计方案的形成过程和成果文件进行咨询审查,协助建设单位对各设计单位之间的接口问题进行协调;
(四)分项设计单位应接受建设单位和设计总体(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和协调,对本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负责。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总体(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项目设计文档管理规定,规范设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文件标识、审批和档案管理,保证技术指令与技术信息的传递与反馈清晰、流畅、可追溯。
第四十三条 设计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参建单位应落实质量控制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采取有针对性和具体可行的办法保证设计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二)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申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审批意见将作为下阶段继续设计和设计成果实施的依据。必要时应根据地方设计管理相关规定,对一些专项的设计方案(如基坑设计方案、桩基托换方案、大型桥梁的施工方案等)报送审查;
(三)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委托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强制性审查;
(四)在总体设计阶段各设计单位可根据需要充分考虑风险源对方案的影响,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出具相应的风险源分析报告及防护措施,并通过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评审后,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予以实施;
(五)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的市政管线综合和交通导改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第四十四条 设计进度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计总体(总承包)单位应根据项目工期目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和工程总策划,编制项目设计综合计划,明确各方的进度目标和关键节点。设计综合计划应在报建设单位批准后下发各分项设计单位执行;
(二)各分项设计单位应依据建设单位批准的项目设计综合计划,编制设计详细计划;
(三)设计总体(总承包)单位应通过设计例会、设计巡检等方式动态检查项目设计综合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整改发现问题,并就设计进度执行情况报建设单位。如需变更项目设计综合计划确定的进度目标和关键节点的,应报建设单位批准。
第四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做好设计回访、总结及后评价工作,包括:
(一)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针对设计管理和设计质量进行回访,及时解决因设计原因出现的问题;
(二)在工程完工移交运营后,应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的设计总结。设计总体(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1年内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设计总结报告;
(三)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项目后评价工作,提供设计资料及依据。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四十六条 承担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建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力量和机械设备。
第四十八条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依据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对设计文件存在的问题以及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
第四十九条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责任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开展文明施工,推行标准化工地建设。
第五十条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对工程施工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第五十一条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对建筑材料、混凝土、构配件、设备等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在签定合同中约定。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十三条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应准确填写各种检验表格,按规定编制竣工文件。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章 监理管理
第五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和监理执业人员持证上岗制。
第五十六条 工程监理必须执行有关规程规范,依据设计文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监理。
第五十七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和投标承诺,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必需的检测设备。
第五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现场监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第五十九条 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审阅、检查设计文件,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监理,对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和建设单位。
第六十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后方可使用或安装,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之前,验工计价文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六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并由市、区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应满足设计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质量保证体系、管理模式、相关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置应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要求。
第六十四条 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第六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设计承包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制度,参与图纸会审和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六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符合设计阶段工作要求的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项目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坚持事前控制的原则,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
第六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全员质量教育。对关键岗位和需持执业资格上岗的人员定期进行专门培训、考核,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六十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规定。市、区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轨道交通建设的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实行安全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第七十三条 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等均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协助调查和处理。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涉及铁路、轨道既有线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关于既有线施工的规章制度,接受运营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运输和施工安全。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概算,并在施工合同中单独列支安全措施费用。
第七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将安全措施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章 资金管理
第七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资本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投入,其余资金鼓励采用金融机构贷款等多渠道方式筹集解决。
第七十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必须严格控制工程投资,避免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除政策和特殊原因外,不得调增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概算。
第七十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依据建设计划、工程筹划,编制年度资金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条 轨道交通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建设资金支付规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价款,不得超拨,也不得拖欠。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建设资金。
第八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计划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一章 竣工验收
第八十二条 项目建设竣工及移交阶段主要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工程专项验收、工程移交、竣工结算、政府竣工验收等内容。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应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
第八十三条 各项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施工及验收规范,设计图纸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施工合同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等。
第八十四条 工程质量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轨道工程、机电系统安装工程等。
第八十五条 工程专项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人防、安全、卫生、环保、档案等,各专项验收必须在竣工验收前全部完成。
第八十六条 全部工程完工且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及相关专项验收后,工程建设部门应向运营部门进行工程移交。
第八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的竣工结算应符合国家及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八条 试运营1年以上并且完成竣工结算和各项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程序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十九条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验收。
第九十条 工程质量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二)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四)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五)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六)检验批的质量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八)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九)监理单位已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工作质量报告》、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有关文件。
第九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依据如下文件:
(一)《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三)《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2003);
(四)《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五)有关专业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
第九十二条 轨道交通项目应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九十三条 由负责验收部门成立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主持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根据竣工验收的要求,做好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第九十四条 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在竣工验收前做好规划、质量、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安全等专项验收。
第九十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组织编制。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建设综合报告、基建工作报告、设计和科研工作报告、工程质量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报告、消防工作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国内外设备材料采购和招投标工作报告、征地拆迁工作报告、试运营管理工作报告、建设档案工作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政府有关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专业验收文件汇编等内容。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
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电话:8228 3580)。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9日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地方投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为,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及佛山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指市地铁、轻轨、有轨电车、快速公交和导向巴士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和新型交通系统,按运量分类,分为大运量、中运量及中低运量三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轨道交通建设是指新建、改建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征地拆迁、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对于途经本市的国家和省投资铁路项目,地方政府应配合推进规划、设计、征拆和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除应遵循本规定外,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等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
第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
第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从事轨道交通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接受国家、省、市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市轨道办公室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日常协调工作。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国土规划部门、建设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程序包括线网规划、线网近期建设规划、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试运行、试运营、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其中线网规划、线网近期建设规划、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设计、试运营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取得相关政府授权部门的审批或许可。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依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土地预审、安全预评价、抗灾设防专项论证等专题研究报告,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支持性文件,并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前置审批文件。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应依次做好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对工程复杂的项目,可作试验段工程,试验段工程应在总体设计指导下进行。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项目竣工验收后,应依据国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有关规定由地方政府组织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遵循“客观、独立、科学、实用”的原则。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作为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其规划和建设要遵从市总体规划并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市级项目由市国土规划部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支持文件,区级项目由各区规划部门根据市总体规划要求实施。市国土规划部门、人民防空部门应对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依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规划内容应包括:轨道交通建设的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规划、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线路走向、站点选址、沿线土地利用及用地规划控制、换乘站、枢纽站建设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方案等。
第十七条 为保证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成后的安全运营,应设立佛山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控制区和特别保护区。
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控制区和特别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在过江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四)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上述作业穿过地铁下方时,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经专家审查论证。
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市级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项目报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土规划部门对项目业主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协调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或省有关单位审批。区级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项目报建则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和规划部门项目业主进行指导、监督、协调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或省有关单位审批。市级和区级项目要符合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市级相关交通专项规划,区级系统之间要统筹协调,相互对接。市交通主管运输主管部门协助其他部门做好报建工作。
第十九条 本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经审批后应保持严肃性,不能随意变更,以保证资源共享、线路换乘的有序安排和分步实施,避免因人为因素降低轨道交通网络系统的建设运营效果。当本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依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修改时,应按规定程序修编并重新审批。
第二十条 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应实行责任制,切实落实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含市级与区级项目)。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实行全程监督和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是实现建设目标的直接责任者。建设单位由建设项目投资人选择或组建,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投资人按权力和责任统一的原则,明确建设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并监督其完成建设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及建设监理等各项工作,按照法律、法规有关业主责任制规定,认真组织安排和进行管理,并严格控制轨道交通建设的投资、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规划、交通管理等部门科学合理地制定建设过程中的交通疏解方案和文明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规划、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应按程序办理国土、规划审批手续后,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对于轨道交通中涉及到的独立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地下室),应按程序办理国土、规划审批手续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该部分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市、区有关部门以及轨道交通建设所涉及各管线、物业权属等有关单位应当向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无偿提供轨道交通建设所需迁改的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暖、燃气等管线和公路、交通、地下工程等设施资料以及气象、水利、环保、地质、地震等情况资料,同时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也应对相关资料保密,以防泄露带来不良影响。
第四章 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物资、设备等采购,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规定,凡符合以下范围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
(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理由规避招标。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不得要求中标企业分割标段。
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接的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承接的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条 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约定的合同条款,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积极推行保险制度。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合同签订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切实加强中标后工程的实施管理,必须对中标人建立严格的监督、考勤制度,确保中标单位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等技术、管理人员按要求到岗、到位。对中标单位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应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制止和查处。
第五章 勘察设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勘察单位应依据相关勘察设计文件及规范等编制勘察大纲和测绘技术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勘察大纲、测绘技术方案、勘察成果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应实行综合勘探,通过加强地质测绘工作,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多种地质勘探方法,相互验证和综合分析,提高和保证工程勘察质量。
第三十六条 对于含有预留工程的项目必须进行相关复测以保证线路顺接,对于地形图中不准确的点或距离较近的风险点,根据实际情况应进行必要的复测。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本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风险点、敏感点应进行周边环境调查,并对沿线的构筑物、管线、铁路、河流、桥梁等开展详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应加强施工配合过程中设计变更的地质补充勘察工作。
第三十九条 设计管理应贯穿于项目全过程,从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对项目决策、项目设计、项目实施、项目验收与后评价等方面实行控制。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管理情况,委托1家或多家具备轨道交通相应设计管理经验和资质的专业设计咨询机构行使建设单位设计管理权责。
第四十一条 设计管理可采用设计总体或设计总承包管理模式,各参建单位的设计管理权责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设计过程的决策、实施、控制等环节实行全面管理,督促设计与咨询工作的开展,对设计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二)设计总体(总承包)单位负责全线工程设计的总体性、完整性、统一性、适时性、经济合理性和技术进步性工作,将总体设计原则贯穿于工程实施全过程,应建立健全接口管理与系统功能平衡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应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与设计工作程序;
(三)有设计咨询单位的,负责对委托范围内设计方案的形成过程和成果文件进行咨询审查,协助建设单位对各设计单位之间的接口问题进行协调;
(四)分项设计单位应接受建设单位和设计总体(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和协调,对本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负责。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总体(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项目设计文档管理规定,规范设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文件标识、审批和档案管理,保证技术指令与技术信息的传递与反馈清晰、流畅、可追溯。
第四十三条 设计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参建单位应落实质量控制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采取有针对性和具体可行的办法保证设计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二)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申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审批意见将作为下阶段继续设计和设计成果实施的依据。必要时应根据地方设计管理相关规定,对一些专项的设计方案(如基坑设计方案、桩基托换方案、大型桥梁的施工方案等)报送审查;
(三)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委托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强制性审查;
(四)在总体设计阶段各设计单位可根据需要充分考虑风险源对方案的影响,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出具相应的风险源分析报告及防护措施,并通过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评审后,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予以实施;
(五)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的市政管线综合和交通导改方案,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第四十四条 设计进度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计总体(总承包)单位应根据项目工期目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和工程总策划,编制项目设计综合计划,明确各方的进度目标和关键节点。设计综合计划应在报建设单位批准后下发各分项设计单位执行;
(二)各分项设计单位应依据建设单位批准的项目设计综合计划,编制设计详细计划;
(三)设计总体(总承包)单位应通过设计例会、设计巡检等方式动态检查项目设计综合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整改发现问题,并就设计进度执行情况报建设单位。如需变更项目设计综合计划确定的进度目标和关键节点的,应报建设单位批准。
第四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做好设计回访、总结及后评价工作,包括:
(一)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针对设计管理和设计质量进行回访,及时解决因设计原因出现的问题;
(二)在工程完工移交运营后,应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的设计总结。设计总体(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1年内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设计总结报告;
(三)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项目后评价工作,提供设计资料及依据。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四十六条 承担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建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力量和机械设备。
第四十八条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依据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对设计文件存在的问题以及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
第四十九条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责任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开展文明施工,推行标准化工地建设。
第五十条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对工程施工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第五十一条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对建筑材料、混凝土、构配件、设备等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在签定合同中约定。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十三条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应准确填写各种检验表格,按规定编制竣工文件。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章 监理管理
第五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和监理执业人员持证上岗制。
第五十六条 工程监理必须执行有关规程规范,依据设计文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监理。
第五十七条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和投标承诺,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必需的检测设备。
第五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现场监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监理工作需要。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第五十九条 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审阅、检查设计文件,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监理,对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和建设单位。
第六十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后方可使用或安装,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之前,验工计价文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六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并由市、区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应满足设计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质量保证体系、管理模式、相关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置应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要求。
第六十四条 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第六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设计承包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制度,参与图纸会审和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六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符合设计阶段工作要求的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对工程项目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坚持事前控制的原则,对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
第六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全员质量教育。对关键岗位和需持执业资格上岗的人员定期进行专门培训、考核,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六十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规定。市、区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轨道交通建设的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实行安全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第七十三条 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等均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协助调查和处理。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涉及铁路、轨道既有线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关于既有线施工的规章制度,接受运营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运输和施工安全。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概算,并在施工合同中单独列支安全措施费用。
第七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将安全措施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章 资金管理
第七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资本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投入,其余资金鼓励采用金融机构贷款等多渠道方式筹集解决。
第七十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必须严格控制工程投资,避免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除政策和特殊原因外,不得调增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概算。
第七十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依据建设计划、工程筹划,编制年度资金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条 轨道交通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建设资金支付规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价款,不得超拨,也不得拖欠。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建设资金。
第八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计划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一章 竣工验收
第八十二条 项目建设竣工及移交阶段主要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工程专项验收、工程移交、竣工结算、政府竣工验收等内容。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应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
第八十三条 各项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施工及验收规范,设计图纸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施工合同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等。
第八十四条 工程质量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轨道工程、机电系统安装工程等。
第八十五条 工程专项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人防、安全、卫生、环保、档案等,各专项验收必须在竣工验收前全部完成。
第八十六条 全部工程完工且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及相关专项验收后,工程建设部门应向运营部门进行工程移交。
第八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的竣工结算应符合国家及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八条 试运营1年以上并且完成竣工结算和各项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程序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十九条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验收。
第九十条 工程质量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二)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四)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五)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六)检验批的质量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八)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九)监理单位已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工作质量报告》、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有关文件。
第九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依据如下文件:
(一)《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三)《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2003);
(四)《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五)有关专业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
第九十二条 轨道交通项目应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九十三条 由负责验收部门成立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主持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根据竣工验收的要求,做好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第九十四条 市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在竣工验收前做好规划、质量、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安全等专项验收。
第九十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组织编制。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建设综合报告、基建工作报告、设计和科研工作报告、工程质量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报告、消防工作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国内外设备材料采购和招投标工作报告、征地拆迁工作报告、试运营管理工作报告、建设档案工作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政府有关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专业验收文件汇编等内容。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