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公布的预售房不得拒卖
《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出台
本报讯(记者 邓勋德) 近日,《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下称《规定》)出台,规定凡网上公布的、可供预(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企业不得拒绝。
□房地产企业
取得房产证可售自用房源
据悉,房地产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之前,必须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网认证的有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拆迁安置的商品房项目,以及需要自用的房源必须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上备案系统中标注,对自用的房源如需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取得房地产权证后方可销售。
□门户网站
商品房8类信息需公布
《规定》明确,在批准商品房预售或现售后,市、区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即时公布下列信息:(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相关信息;(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况相关信息;(三)商品房的楼盘明细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结构、面积等;(四)各单元的抵押、查封、回迁、自用等情况;(五)商品房预(销)售示范合同文本(包括补充的格式条款)、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六)商品房的拟销售价格;(七)商品房的成交数量、面积、金额及未销售等情况;(八)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购房者
取得产权前不得变更主体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材料上签字(盖章)经过确认后,应利用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为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设置密码。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应即时将对应单元的状态设置为已预定;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将对应单元的状态设置为已签约。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定人应自商品房认购书签订7日内,按规定,利用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逾期未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自动注销。
据介绍,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购房人在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签约后,至取得房地产权前,不得变更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主体。
□建设部门
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网上备案系统中应如实填报、及时更新企业、楼盘等有关信息,如有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等行为,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承担。
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开发、销售企业的信用档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在商品房预(销)售过程中存在不当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以网上公开曝光,并载入其信用档案。如情节严重的,应暂停其预(销)售,并依法进行处罚。
来源: 珠江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