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2019年第四季度以案释法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行政执法主体:深圳市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鹏建罚〔2019〕6号
执法事项:对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2019年3月28日,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执法人员对佳兆业金沙湾领海公寓主体建筑工程4#塔吊塔机爬升过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4#塔吊在塔机顶升过程中,当事人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装,致使现场出现如下问题:(一)爬升架坠落造成爬升架平台严重受损变形;(二)自基础顶面向上第1节加强节横腹杆脱落,斜腹杆严重受损变形;(三)第2节加强节顶升爬爪冲击变形。
处理过程:2019年3月28日,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执法人员对塔吊安装单位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区)技术负责人张立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并对项目监理单位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国、项目施工单位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郭德义进行调查询问笔录;同时,对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深鹏建安改〔2019〕081号)。
2019年4月5日,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区)将经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确认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回复》报至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9年4月17日,经研究决定,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对佳兆业金沙湾领海公寓主体建筑工程涉嫌未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进行立案。
2019年8月23日,经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法制机构审核,拟同意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对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8月27日,经研究决定,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同意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对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2019年8月29日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深鹏建罚告知〔2019〕6号)送达,由公司技术负责人张立新签收,并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该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
处理结果: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区)在签收《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深鹏建罚告知〔2019〕6号)后五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2019年9月5日,经研究决定,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同意正式对东莞市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2019年9月18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鹏建罚〔2019〕6号)送达,由公司技术负责人张立新签收,并告知该公司享有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效果评析:该案件对推动高质量“美丽大鹏”建设、规范新区建设项目监管、促进新区建设项目起重机械安装管理水平提升、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可控、构筑守法的建筑市场体系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对严格落实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实施细则》(深建规〔2019〕2号)第一条第一项“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按照国家、广东省及我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所设处罚的上限执行”规定,具有积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