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下月起施行临时救助制度
下月起,我市施行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据悉,该制度2月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止。
临时救助制度将对家庭或个人救助对象以发放救助金和转介服务为主、以发放实物为辅的形式进行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其申请;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服务机构等通过社会募捐、提供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特殊困难对象,可向其转介。在救助对象面临紧急物质生存困难时,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资料。
据悉,本制度救助标准为:对家庭对象中的多人户(家庭人口2人或2人以上)的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个人对象以及家庭对象中的单人户的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3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定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和最高救助限额,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