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于10月8日发布并施行,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新的审批备案将实施负面清单制度,对需国家特别管理的36个产业有限制性措施,其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备案,既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前进行,也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完成;第十二条规定,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自愿向备案机构领取备案回执等。
与行政许可不同,本办法规定的备案管理属于告知性备案,不是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以承诺书形式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备案机构仅对填报信息进行形式审查,领取备案回执也不是强制性要求。与目前外资逐案审批制有着根本性区别,是方便企业、服务企业的“真备案”制度。
针对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这一特殊类型,外国投资者可仅在其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申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