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大鹏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2016〕15号,以下简称《措施》)、《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2016〕1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现代服务业相关定义】本实施细则中主要涉及到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商贸流通、软件和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四大类。
文化创意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并依法开展文化创意相关产业经营活动的企业。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创意成果和知识产权为核心价值,以高新技术为重要支撑,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消费潮流的新兴产业。
商贸流通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并依法开展商贸流通相关产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商贸流通业,指商品流通和为商品流通提供服务的产业,主要包括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
软件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并依法开展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的企业。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电子商务及相关产业经营活动的企业。电子商务业指以开放的互联网为平台基础,完成并实现相关商贸交易的活动,及为该活动提供关联服务的企业。
服务外包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并依法开展服务外包产业经营活动的企业。服务外包需符合以下特征:一是以服务为业务内容,二是以信息技术为依托,承接的服务至少可通过互联网等现代方式交付,三是发包方与承接方须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外包主要包括软件研发、信息技术研发、信息系统运营维护等信息技术外包(ITO),企业业务流程设计、内部管理、运营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等业务流程外包(BPO),以及知识产权研究、医药研发、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工程设计、动漫和网络游戏设计等知识流程外包(KPO)。
第三条【工作原则及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审核”的制度。
第四条【扶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无偿扶持的方式,扶持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同一项目按照从高原则和不重复扶持原则进行。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扶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除须具备《办法》和《措施》中所要求的条件外,申报企业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新区认定的文化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导向。
(二)申请企业属于创作研发型的,年营业收入规模应达到100万元以上;申请企业属于中介服务型的,年营业收入规模应达到200万元以上;申请企业属于生产型的,年营业收入规模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
(三)新设企业注册资金大于200万元,或实际投资总额已达到300万元以上,并且拥有原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亦可认定,新设企业是指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
(四)从事原创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研发或创作的申请企业,暂未达到有关标准,但其原创成果对新区文化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亦可认定。
(五)区级(或市级)重大项目、重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企业,经园区管理方认定,符合园区发展定位,属于园区重点支柱企业,亦可认定(数量不超过园区总入驻企业的10%)。
新区认定的电子商务园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园区运营企业,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大鹏新区。
(二)规划定位科学,产业特色明显,制定完善的电子商务发展规划。
(三)具有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能有效开展园区的建设、招商、管理、运营和行业统计等工作。
(四)园区具有功能完善的载体设施,园区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园区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达到10家以上。
申请品牌化连锁餐饮企业扶持项目的,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设连锁餐厅的企业需具备有效的注册商标;
(二)每间连锁餐厅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申请离岸服务外包扶持项目的,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的合同。
(二)已登录“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进行企业信息登记和日常统计数据申报。
第六条【扶持标准】相关扶持标准,依据《措施》中具体内容实施。
第三章 扶持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材料】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需向新区经济服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项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两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
(四)企业简介及相关产业企业证明材料;
(五)企业近三年获得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奖励的详细情况说明;
(六)与申请扶持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房租扶持的,还需提供:
(一)申请房租扶持房屋的已备案租赁合同;
(二)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复印件。
申请文化产业活动的,还需提供: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策划方案;
(二)项目近期总结报告或项目总结报告;
(三)相关报备文件。
申请举办文博会大鹏新区分会场和专项活动的,还需提供:
(一)分会场或专项活动点策划方案与预算;
(二)分会场或专项活动点所涉及的各类相关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三)分会场或专项活动点所涉及的各类付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文博会分会场或专项活动点认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申请以海洋文化为主题的国家级大型展会,还需提供:
(一)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同意开展国家级大型展会的批复,境外参展商名录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连锁餐饮企业扶持的,还需提供:
(一)商标注册证书;
(二)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申请离岸服务外包扶持项目的,还需提供:
(一)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复印件,并加盖骑缝章(合同只有外文版本的,须同时提供外文合同复印件和翻译件,翻译件上注明“翻译与原件意思一致”的字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企业盖章);
(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汇总表,其中包括业务收入时间、收入金额、发包企业名称、发包方国别;
(三)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收入证明。
第八条【申请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未按规定提交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书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扶持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政、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九条【申请受理】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扶持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经济服务局受理扶持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交。
第十条【申请审批】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经济服务局核实申报材料、组织实地考察;
(二)新区经济服务局根据申报企业或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或进行部门审核;
(三)对通过专家评审或部门审核的,新区经济服务局提出扶持初审建议,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四)相关部门按《办法》规定的程序步骤完成复核、审议、公示,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下达扶持计划;
(五)新区经济服务局与项目申请企业签订《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项目扶持合同书》(一式二份),合同中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扶持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双方权利和义务。
(六)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按扶持计划核拨专项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要求】获扶持的企业需严格执行合同内容,确保专款专用,建立扶持资金的独立台帐。
第十二条【重大事项报告】获扶持的企业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经济服务局,并执行新区经济服务局的回复意见。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申请企业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经济服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二)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四条【资金评估】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对扶持项目进行***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扶持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 相关释义
第十五条【时间设置】“新注册”、“新获得”、“新建”、“新通过”等时间设置以《措施》发布试行之日为起点。
第十六条【全国连锁百强称号】全国连锁百强称号是指进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年度“中国连锁百强”企业。
第十七条【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是指经向国家商务部申报并获得认定的商业示范社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实施细则解释】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经济服务局、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新区经济服务局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九条【生效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大鹏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深鹏经服〔2014〕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