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关于做好2013年秋季学期曙光助学行动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
根据光明新区《光明新区曙光助学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为做好2013年秋季学期光明新区“曙光”助学行动申报与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1.在新区公民办中小学校就读,每学期注册时享受深圳市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金救济的困难户子女、每学期注册前6个月内领取了市(区)民政部门临时救济金的特殊困难户子女,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72号)的有关规定,领取《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的居民子女(以下简称“低保户”),并经所就读学校考核为品学兼优的光明新区户籍学生。
2.考入深圳中学、深圳外国语学校、深圳实验学校和深圳市高级中学就读的光明新区户籍学生;达到深圳中学、深圳外国语学校、深圳实验学校和深圳市高级中学当年中考录取分数线但选择在光明新区高中学校就读的光明新区户籍学生。
3.在新区学校就读,因身体残疾或父母(任何一方)长期有病以及单亲家庭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但又不够低保条件的品学兼优的学生(不限户籍)。
二、申报与审核程序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光明新区“曙光”助学行动登记表》(表内栏目需填写完整并粘贴近期一寸彩照),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困难证明(含低保、残疾、孤儿、烈士子女等证)复印件,学生个人申请书(含学习情况),品学兼优认定材料等。
2.学校根据其学生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核。学校应指导学生填报《光明新区“曙光”助学行动登记表》,表中“学校学习情况和奖惩情况”栏需班主任拟写简评并签名,“学校审核意见”栏需拟写审核意见并盖上学校公章。
三、上报时间
请各学校于9月25日前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公共事业局621室。
***:光明新区“曙光”助学行动登记表
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
2013年9月9日
(联系人:陈荣辉,电话:88211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