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8〕第191号(深圳市泰耀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8〕第191号
被处罚单位: 深圳市泰耀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8P
法定代表人:陈桂春
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塘尾社区大陂河桥头工业区3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7月24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塘尾社区大陂河桥头工业区3栋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此处设厂生产,主要从事塑胶制品、五金制品的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压铸、攻牙等,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一号厂房和二号厂房之间的洗手间旁设有3台研磨机,研磨产生的废水流入旁边的排水沟,经由排水沟排出厂外,采样人员在该排水沟采取了水样,深圳市光明新区环境监测站2018年8月7日出具的监测报告(GMX-WSW2018/0128)显示,你单位研磨机旁排水沟水样监测结果:化学需氧量为730mg/L,悬浮物为206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为47.5mg/L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为110mg/L,悬浮物为100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为10 mg/L)。根据你单位的环评批复,你单位项目生产过程中无工业废水产生,且该项目处于茅洲河流域,属于特别控制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监测报告、报告发放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2018年8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8〕312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18年9月26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陈述书,申辩如下: 1、本公司在2011年开业之时,已按环保要求,对塑胶、五金压铸所产生少量废水,进行收集,建立了三级连续循环的小污水池进行发酵、静置处理,上清液抽回车间循环使用,下部沉渣进行打捞处理;2、由于近三年来,本公司业绩下降迅猛,各方面疏于管理,特别是环保方面问题,没有作好相应管理制度和台账,以及专人专职等方式。直到环保大队人员协助,才检查出本公司的原来旧收集池有裂纹问题;3、我司并不是利用渗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而是因本公司的管理不善和环保技术能力不足,没有在环保执法人员检查出来之前,更早发现问题,是本公司的过错。对于私设暗管问题,本公司是绝对不会作出此行为。本公司在2011年开业之初,就在相关环保部门的技术指引下,作了相应的环保措施。虽然按今天的标准去衡量,是简单了点,但绝对没有私设暗管进行偷排的行为。部份收集管路按以前的方式,不易被打破埋于地下,但也是回到旧收集池中进行废水处理。在2018年7月24日环保执法大队调查情况下,本公司已就有关环保问题进行处理:第一,即时作出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地方请贵局再次指导;第二,现已按环保要求,引入新环保技术,重建废水收集池,预计2018年10月底完工,完工后生产污水将全回用;第三,建立环保管理制度,聘请环保专家对环保专职人员进行培训;第四,教育公司全体职、员工在保证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必须以环保、安全为前提,不得作出环境违法行为。本公司绝对没有故意作出违法行为,只因两年营业额下滑,公司处于赤字状况,再加今年的贸易大战,导致管理上的严重疏忽。本司将在最短时间内,处理好环保相关问题,特请光明区环保局和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本公司环保问题进行重新评估,为本公司战胜此次贸易战留一点点空间。
2018年9月2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8〕第15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也未再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2018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研磨设施已撤除,现场未发现有废水排放。
2018年10月24日,案件审议小组集体讨论认为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不予采纳你单位的申辩意见,决定对你单位罚款玖拾万元。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第六章§6.5裁量标准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特别控制区-B类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玖拾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10月29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