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8〕第039号(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一刘重庆乌江鱼店)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8〕第039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一刘重庆乌江鱼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46075529G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1月28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迎福路35号一、二、三楼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在此处从事餐饮服务。现场检查时你餐厅正在营业,采样人员在油烟管道排放口采集了油烟废气。根据深圳市北京大学深圳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有限公司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SACPKU-120517.07)显示,油烟排放浓度为2.23 mg/m3,超出《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油烟排放浓度超标0.115倍。2017年12月12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2121号),责令改正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饮食业排气中油烟采样原始记录表、检测报告、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2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8]第02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未申请听证,但申辩如下:1、对存在问题批评指正表示接受,并愿意立即整改;2、认为处罚过重,希望贵局批评教育即可;3、已根据贵局的要求于2017年11月20日安装低空直排油烟净化器;4、向贵局申请重新检测,撤销处罚。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不采纳你申辩意见。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第八章§8.7裁量标准污染物浓度超标1倍以下-没有信访投诉案件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伍仟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3月5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