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业局关于在高中录取期间随迁子女在我市报名参加高考有关政策告知工作的通知
各高中学校:
2016年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已经开始,各学校按规定条件可录取部分非广东省户籍考生。为保障符合条件的非广东省户籍考生三年后在广东参加高考的权益,请各高中学校在招生录取期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粤教考〔2013〕7号)等文件的规定,通过宣传栏、网站、班会、家长会、告知书等多种方式,做好有关政策的告知工作。要特别提醒有意在我市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的非广东省户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其家长,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同时留意持有的《深圳市居住证》的连续有效性问题(《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学校告知工作落实到位,请各高中学校在将有关政策文件告知非广东省户籍的学生和家长后,要求相关人员签署《非广东省户籍随迁子女在深圳市报名参加普通高考有关政策告知回执》,于9月15日前收齐,并由本校封存3年以上备查。如因学校告知工作疏忽,导致相关学生不能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的,将追究有关学校校长和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特此通知。
***:(深招办〔2016〕202号)深圳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关于在高中录取期间做好随迁子女在我市报名参加高考有关政策告知工作的通知.pdf
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
2016年7月28日
(联系人:吴亚君 电话:23416252)